公司以疫情为由拖欠工资怎么办?
【导读】近期很多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新冠疫情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也滋生了不少劳动关系纠纷,比如拖欠工资、调岗调薪、裁员等。结合这段时间本人接到的一些咨询,整理一些意见,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导致营业利润大幅下降,但正常的运营成本还要支出,其中主要的一块就是人力成本。2019年社保新规施行以来,企业人力成本明显增加,尤其给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带了不少的压力。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营收减少,无疑是雪上加霜。面临现行经济压力,部分企业无奈之下选择了迟延发放工资的做法,那么这样做是否合法,存在哪些风险?员工应该如何应对?
疫情是否能成为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因此判断疫情是否能够成为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必须要明确疫情是否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虽然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上或多或少带来负面影响,但并非每个企业都会因此陷入经营困难,所以要根据每个企业的自身具体状况来判断,一些互联网行业比如电商、在线办公、教育、娱乐等在疫情期间营收不消反涨,显然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企业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资金严重紧张,客观上无法到期支付应付工资的情况下,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方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
企业应该如何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疫情期间,原则上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若的确因疫情影响发生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应当与员工积极协商,确定延期支付方案,在征得工会的同意下方可实施,倘若企业在什么都不做的情况下就径行拒付员工到期应发工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有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所以,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时做好相关准备,依法行事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损失。
员工如何应对?
如果企业以疫情为由,未与员工商量,也未征得工会同意,擅自停发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应当及时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员工通过仲裁不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能够一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在仲裁前应当搜集和固定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奖金、福利等发放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绩效考核记录等。如果自己对如何准备材料以及仲裁程序不清楚,建议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或者委托其代理。
受疫情影响,目前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尚未对外开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倘若员工知晓企业确因经营困难当下无力支付工资,在企业主动沟通协商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在保障必要的生活费基础上,建议员工尽可能地配合企业,顾全大局,避免“杀鸡取卵”“鱼死网破”,须知“覆巢之下安有完卵”。疫情之下,企业和员工应当理性对待,风雨同舟,共渡难关。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拖欠工资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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