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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调师案例分析:劳务派遣被辞退

发布时间:2020-11-19 18:42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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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发生转变,用人单位有了更多的选择,将用人外包或者派遣,那么劳务派遣员工可以随意辞退吗?劳务派遣被辞退有什么补偿措施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劳动协调师案例分析:劳务派遣被辞退.png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中,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4、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务派遣公司想要辞退掉劳务派遣员工不是随意辞退的,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例才能辞退。如果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员工是被迫辞职,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哦。关于“劳动协调师案例分析:劳务派遣被辞退”的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更多相关内容,关注小编持续更新,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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