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你了解多少?

2020-07-08 16:32 546浏览 1回答

作为职场人士,最关心的莫过于自己的年终奖了,无论多少,但至少要比一个月的工资多,那么关于年终奖你了解多少?怎么核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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彗星
1楼 · 2020-07-08 17:12.采纳回答

工资型年终奖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薪资确认单》的劳动报酬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金额,并未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

工资型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员工仅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就可以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案例】薪资构成包含年终奖,离职也得给

小林是某网络公司技术人员,双方签订有两年期劳动合同。依据入职OFFER、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的薪资构成,小林年薪(税前)35万元,其中月薪(税前)2.5万元,按自然月结算,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年终奖5万元,按自然年结算,于次年1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林不再与网络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在此情况下,网络公司以小林“跳槽”为由,拒绝向其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5万元。小林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网络公司支付年终奖5万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绩效考核型年终奖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绩效考核方案》或《任务责任书》中约定了员工享有年终奖,但是又约定员工享有年终奖的金额需要由“业绩”、“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

绩效考核型年终奖,员工不仅要证明与公司之间约定了年终奖还要证明自己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法院会综合审查员工以及公司提交的证据,以此判定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或年终奖应发放金额。

【案例1】公司举证不利,按约支付年终奖

刘女士是某化妆品公司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及提成构成。双方另约定年终奖1万元,年终奖具体数额按照公司当年盈利情况及刘女士个人销售业绩核算。2015年年终,化妆品销售公司以公司业绩不佳、刘女士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拒绝向刘女士支付年终奖1万元。刘女士对此持有异议,提起劳动仲裁、诉讼。

审理过程中,化妆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公司的盈利情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刘女士的个人销售任务数以及刘女士的销售业绩完成情况。而刘女士一方则提供了数份显示有法人签字及公司印章的销售合同以及包含有提成工资的银行明细为证,用于证明其2015年度完成了销售业绩。考虑到双方的举证情况,法院最终以化妆品销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绩不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为由,判决化妆品销售公司向刘女士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1万元。

【案例2】任务未达成,按约履行年终奖

赵先生是某广告公司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约定,赵先生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及提成构成。双方另约定赵先生可享有年终奖,年终奖具体数额按照双方间《年度销售任务书》完成情况核算。2015年年初,赵先生与广告公司签订了《年度销售任务书》,认领了当年度销售任务数,双方并根据该销售任务数确定了赵先生当年对应的年终奖核算基数(5万元)。

2015年年终,赵先生仅完成年度销售任务的30%。在此情况下,广告公司依据《年度销售任务书》,核算并支付了2015年度年终奖1.5万元。此后,赵先生以广告公司未足额支付年终奖为由,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广告公司以5万元为标准,补齐年终奖差额。但经过仲裁、诉讼,赵先生的诉请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物质奖励型年终奖

员工和公司之前从未约定过年终奖发放条件及标准等,公司年终发放的“年终奖”就不属于工资或绩效考核工资,而属于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有无、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由公司自主决定。同时,物质奖励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可以不适用“同工同酬”。

【案例1】一次性奖金≠年终奖,是否发放由企业自主决定

小钱是某文化公司策划部工作人员,双方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文化公司向小钱支付了年终奖1万元。2014年、2015年文化公司未向小钱支付年终奖。2015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以2013年年终奖为证,要求文化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年终奖共计2万元。

庭审中,文化公司表示,双方并未约定过年终奖,2013年公司效益好,为了鼓舞士气,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向策划部员工支付了每人1万元的年终奖金,该笔奖金并非制度性奖金,仅为一次性奖励。2014年、2015年公司效益平平,因此,也就没有再向员工支付过奖金。经询问,小钱确认2013年全公司仅策划部员工享有1万元年终奖,其余部门员工并无年终奖。最终经过审理,由于小钱未能证明双方间存有关于年终奖的明确约定,法院驳回了小钱要求广告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年终奖共计2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例2】员工评比奖励≠年终奖,企业自主决定

小孙是某物业公司客服人员。2015年,物业公司向客服人员发放“年终奖”,其中一人为“3000元购物卡”,二人为“1000元购物卡”,小孙仅获得“500元的购物卡”。小孙认为,同是客服人员,公司同工不同酬、差别对待。据此,小孙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2500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客服部共有6名工作人员,经对部分业主进行访问,公司评定了五星级优秀员工1名,优秀员工2名,称职员工3名,并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500元的购物卡作为奖励,奖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激励,小孙作为当年评定的“称职员工”主张购物卡面值差额缺乏法律依据。经过庭审,小孙未能证明公司与其约定过年终奖,也认可公司开展有“五星级优秀员工”评选活动。最终,法院采信了物业公司的主张,以小孙要求的年终奖差额25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小孙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员工想要维护“年终奖”的权益,也要首先分清你享受的是何种“年终奖”。第三种,物质奖励和年终奖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如果想要获得更多的物质奖励,通过法律维权不可行,还是要靠我们自己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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