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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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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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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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获得本职业三级专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的第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已超过4年,经过本职业的第二级正式培训后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小时,并获得了该职业的证书。完成。
(4)获得专业或相关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后,他连续从事这项工作超过5年。
(5)拥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并获得该专业的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该行业已经超过4年。
(6)持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获得本专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达到第二学时规定的标准时数这项职业的正规培训,并获得证书。
(7)获得硕士学位或以上学位后,他从事此职业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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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劳资关系协调员(以下情况之一)
连续从事这项职业超过19年。
(2)取得本职业的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超过4年。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超过三年,并在经过本职业正规一级正规培训后达到规定的标准小时。完成证书。
(4)获得大学学位证书后,他连续从事此职业或相关职业超过13年。
(5)拥有、博士学位的硕士学位证书,连续从事该专业或相关工作超过10年。
(6)具有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证书,并且从事该专业或相关专业超过7年。
(7)具有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证书,并且从事该专业或相关专业超过5年。6.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