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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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今天给大家带来几个广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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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资系民生,暴风行动解民忧:
1、基本案情
广州某美食店拖欠14名工人工资共计497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4名工人在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陆续向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情况
14名工人申请执行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该系列案件,受理当天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启动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结果,执行法官立刻与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在涉民生案件快速执行机制的高效运作及执行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主动将拖欠的工资款足额交到法院,到账当天,法院便组织工人办理领款手续,14名工人工资在一个月内全部兑现。
3、典型意义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积极贯彻广东高院“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部署和要求,集中力量实现高效执行,充分发挥“快速、主动、优先”的执行机制,确保涉案群众的合法利益能够及时兑现。本案为涉及工人工资的民生案件,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受理本案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积极响应,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当日立案、当日移送执行、当日启动查询等,为高效执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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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非法用工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吴某等21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先后入职某农家乐,入职时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购买社会保险。陈某是农家乐的实际经营者,吴某等21人的工资发放方式为每月25日现金发放上个月的工资,签名领取,工资表先后由陈某雇人保管。2017年11月16日,农家乐停止营业,但尚欠吴某等21人2017年10月、11月工资。吴某等21人遂起诉农家乐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2、裁判结果
案经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2018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农家乐的经营者陈某向吴某等21人支付2017年10月、11月的工资合计91534元。
3、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中的吴某等21人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根据吴某等21人的工作安排、管理、工资发放均由陈某实际决定这一事实,认定吴某等21人与陈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将本系列案定性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陈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向吴某等21人支付劳务报酬。本案涉及劳动者相对较多,法院在深入分析双方诉辩意见、第三人陈述意见、相关证据、庭审笔录、询问调查材料等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为吴某等21人追索劳务报酬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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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模式,开启调解新里程: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芦某等51名珠海某制衣厂员工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2017年1月18日,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制衣厂向芦某等51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5万余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制衣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珠海某制衣厂自2010年以来均为一人独资公司,杨文某、杨万某先后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芦某等39名员工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杨文某、杨万某,主张二人对制衣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文某、杨万某向芦某等39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杨文某、杨万某不同意该判决,并上诉至珠海市中级法院。二审期间,珠海市中级法院主动联系珠海市总工会联手组织调解。经过法官、工会律师多次沟通协调,2018年5月2日,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39名劳动者在协议签订三天内成功获赔54万余元款项,案件顺利审结。
3、典型意义
珠海市中级法院积极落实广东高院《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试行)》和“珠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启用“法院+工会”调解模式,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主动联系诉调对接工作室派驻的工会律师,充分发挥工会积极作用,妥善化解了劳资矛盾,最终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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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夜班工资依法属于劳动报酬:
1、基本案情
邓某是江门某材料公司员工,2015年3月19日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8月9日晚,邓某在上夜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邓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讼中,双方对邓某夜班工资应否计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的问题争执不休。
2、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职期间白天煮饭、晚上煮宵夜、打扫卫生、洗碗等,其工资包含白班工资2400元及夜班工资1200元。其中,夜班工资1200元为邓某延长工作时间获得的劳动报酬,亦为其工资的组成部分,故应计入其月平均工资。2018年4月17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邓某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应为3600元,邓某获赔近7万元。
3、典型意义
正确认定工资总额是计算劳动者应得收入、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基础。本案考虑到邓某在职期间白天晚上均是为材料公司提供劳动,故其夜班工资也应为劳动报酬,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并按照劳动者白天和夜晚提供的劳动计算其月平均工资,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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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件工衣”,法院最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1、基本案情
班某于2017年4月26日入职某工厂,担任模具工。2017年6月20日,班某回厂上班时,工厂以班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班某书写辞工书,班某拒绝辞工,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及高温补贴150元。诉讼中,班某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仅有一件工衣为证,双方就班某与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
2、裁判结果
该案经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细致入微,为查清班某与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前往工厂,对工厂车间的工作人员进行突击询问,最终查实班某确系工厂聘请的工人,并认定班某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班某胜诉。
3、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权益的基础。对劳动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提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重要证据的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一件工衣“顺藤摸瓜”,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从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服务证、企业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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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运用“法院+工会”,多元化解劳动纠纷:
1、基本案情
李某在广州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公路路段工作,被他人驾驶的货车撞倒后死亡,经认定为工伤。工程公司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亦未向李某家属支付任何赔偿或者补偿。李某家属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主张该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款项。
2、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工程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但工程公司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并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广州中院组织工会参与调解,2018年4月12日,工程公司与李某家属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工程公司分三期向李某家属支付55万元。
3、典型意义
广东高院与广东省总工会创新工作机制,共同建立了“法院+工会”化解劳动纠纷机制,仅广州市便成立12家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本案是广州中院“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挂牌以来,首例成功调解的二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工作室仅用半个小时即成功达成调解,实现了快调快结。“法院+工会”不仅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并且以多方共赢的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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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联动显威力,力促履行暖民心:
1、基本案情
东莞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举债数亿元,除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外,还负担巨额工程款及其他普通债务。因该公司拖欠130余名工人工资近700万元,工人担心无法讨回工资,集体向东城街道上访,情绪激动,劳资矛盾一触即发。
2、执行情况
东莞市第一法院与社区联动维稳,引导工人依法维权,组建专案执行团队,与工人代表建立了常态谈话机制,最大限度保障工人知情权,避免集体事件发生。同时,法院寻求多方协助,通力查找财产线索。最终,本案执行款项700万余元。工人收到工资后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本案现已全部执结。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因拖欠巨额工人工资引起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对于案件标的大、一方人数众多的涉民生案件,法院更要发挥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执行法院联合多部门通力合作,不仅快速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还建立了与工人代表的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引导工人理性维权,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优势。通过组建专案执行团队,成功执行款项700万余元,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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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清远某农产品公司向工亡家属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1、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8日,陈某经人介绍入职清远某农产品公司,该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及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9月13日下午,陈某因工死亡。陈某家属遂向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的难点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支付的问题。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农产品公司除向陈某家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还需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7万元。
3、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虽无明文规定工亡案件中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考虑到对于劳动者而言,相对于社保基金支付具有社会保障的稳定性,由用人单位分期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可能将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等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间接地由劳动者承担,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过错方承担风险的原则出发,工亡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护,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实现,同时也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于工亡案件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应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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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高效维权,231名农民工获得保障:
1、基本案情
朱某等231人因深圳某科技服务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万余元,于2018年8月13日起陆续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牵涉人数众多,标的巨大,且临近年关,工人们都急着领取工资回家过年。
2、执行情况
深圳坪山法院经过对科技服务公司财产的网络查控,该公司仅有银行存款13万元,还拖欠在职员工工资三月之久,执行一度陷入困境。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联络,双方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照总金额70%一次性支付。但经多次催促科技服务公司,款项仍未到位,法院决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2018年11月16日,科技服务公司将执行款项全部付清,所有员工圆满取得工资。
3、典型意义
广东法院一以贯之重视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并将其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快审快执,穷尽执行手段,务求最大实效。对多次催促仍不主动支付执行款项的被执行人,法院通过采取司法拘留、限制高额消费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有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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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工程承包人难脱法律责任:
1、基本案情
广州某工程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龙某于2015年10月2日受同姓包工头雇佣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15年10月13日,龙某在工地做工时受伤,后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广州某工程公司。龙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该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2、裁判结果
该案由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尽管法院认为龙某非广州某工程公司聘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在人社行政部门认定龙某为工伤以及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工程公司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8年4月3日,法院最终判决工程公司向龙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万余元。
3、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工伤认定与确认劳动关系相分离”的新裁判理念,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经工伤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仍可向责任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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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主席、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想要报考2020年考试的考生,现在要做的是抓紧时间进行考试备考,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