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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考点收藏!解析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新增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5-27 10:09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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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社工考试中级法规新增了知识点,新增内容是第三章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其中包括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当然其中还有一些细节要点需要注意,一般新增考点会是今年的考点,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社工考试考点。

社工法规新增考点.png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一、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下列情形之一,称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情况

(1)60周岁以上或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规定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监狱服刑的人员,财产符合当地情况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再认定特困人员: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供养;2、坚持属地管理;3、坚持城乡统筹;4、坚持失独保障;5、坚持社会参与。

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书面申请—提交材料

2、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入户调查、访问、信息核查等—20个工作日(初审意见)—村(社区)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审查—随机抽查核实—20个工作日作审批决定

4、终止程序

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终止救助供养并公示

三、服务机构建设

1、供养机构类型

(1)公建公营模式;

(2)探索公建民营模式;

(3)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2、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内部管理、安全管理金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社工考试考点.png

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一、指标体系构成

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工作效果和工作创新4个评价指标构成。

二、步骤

1、自我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民政部、财务部。

2、实地核查

民政部、财政部组织力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进行核查。

3、综合评价

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情况,作出量化评价,划定绩效等级。

4、通报

民政部、财政部将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

以上就是社工法规新增考点,不知道大家学会了没有,每年考试,新增考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可能就是今年的考点,现阶段大家还是要认真进行考试备考,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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