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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22 00:00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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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过不断的洗牌,企业用工形式的选择也更加多样化,不在像之前一对一的那种用工形式,而是有了更多的选择,其中就包含一种是劳务派遣,相信很多小伙伴接触过会接触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拥有着自己的职业追求。今天小编就从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角度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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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员工享有知情权。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告知劳务派遣员以下内容: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劳务派遣员工不应该受歧视

1、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三、劳务派遣员工如遇工伤情况

1、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劳务派遣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人力资源师就业前景的相关内容,关注小编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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