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则》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2、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置方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编辑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携带规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则放在指定地位的;
经提示仍不按规则填写(填涂)自己信息的;
在试卷规则以外地位书写自己信息,或许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未在规则座位参与考试,或许未经考试职业人员允许私自分开座位或许考场的;
未用规则的纸、笔作答,或许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分歧的;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违背规则翻阅参考材料的;
在考试信号收回前答卷,或许考试完毕信号收回后持续答卷的;
其他普通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剽窃、协助别人剽窃题目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相互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成心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许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取考试资格的;
让别人滥竽充数参与考试的;
自己分开考场后,在考试完毕前,传达考试题目及答案的;
与考试职业人员串通作弊或许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应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许其他技术手腕接纳、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该当盲目维护考试职业场所次序,听从考试职业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分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停止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则第六条或许第七条处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成心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职业场所次序;
回绝、阻碍考试职业人员实行管理职责;
要挟、侮辱、诋毁、诬害别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伪证明资料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发出证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七条处置。对其中触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替代别人参与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刘慕尘
关注
环球网校
18:00-22:00 18:00-22:00 02月10日 18:00-22:00
开年钜惠,买赠加倍
公司活动
立即预约
安卓版
iPhone版
多个标签请以空格隔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规则》护士资格证考试作弊,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2、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置方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置编辑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携带规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则放在指定地位的;
经提示仍不按规则填写(填涂)自己信息的;
在试卷规则以外地位书写自己信息,或许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未在规则座位参与考试,或许未经考试职业人员允许私自分开座位或许考场的;
未用规则的纸、笔作答,或许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分歧的;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违背规则翻阅参考材料的;
在考试信号收回前答卷,或许考试完毕信号收回后持续答卷的;
其他普通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剽窃、协助别人剽窃题目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相互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成心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许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取考试资格的;
让别人滥竽充数参与考试的;
自己分开考场后,在考试完毕前,传达考试题目及答案的;
与考试职业人员串通作弊或许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应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许其他技术手腕接纳、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该当盲目维护考试职业场所次序,听从考试职业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分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停止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则第六条或许第七条处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成心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职业场所次序;
回绝、阻碍考试职业人员实行管理职责;
要挟、侮辱、诋毁、诬害别人;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次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伪证明资料或许以其他不合理手腕获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发出证书,并按照本规则第七条处置。对其中触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与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替代别人参与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