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吗?

2019-01-07 13:35 2997浏览 7回答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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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远涛
1楼 · 2019-01-07 14:20.采纳回答

从法律上来说,只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餐饮业和临床医学!但是现在很多单位都会有自己的要求,当然教师资格证是可以考的,关键在于你以后去的学校!祝你好运!

黄瑞东
2楼-- · 2019-01-07 14:22

根据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乙肝病人不得报考幼儿教师资格,其他层次的教师资格(小学、初中、高中、高职)可以报考。 教师体检不合格项目具体如下: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1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 1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3)、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童越善
3楼-- · 2019-01-07 14:14

你好,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不得申请教师资格;但是广东、福建两省有自己的标准。

龚声干
4楼-- · 2019-01-07 14:12

1、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目前要办理健康证比较困难。但是,不同的行业,对体检合格的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很多行业,即使是 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肝功能正常,体检都算合格。少数行业(食品行业、幼儿教育等),要求从业者这不得有乙肝病毒携带,即使肝功能正常。 2、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虽然属于传染病,但是其传性远远没有普通大众想象的那么容易。其实其播途径相当单一,主要有母婴传播、医源性传播、性传播、血液传播,而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乙肝(如握手、共餐、共用工具、共用马桶、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等)。在中华医学会2000年修订的《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说明: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3、《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4、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为合格。 5、但是很多工厂,不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大小三阳),即使肝功能正常。其实,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一种歧视行为。不过,也有不少企业接受乙肝病毒携带者。

赵骏铭
5楼-- · 2019-01-07 14:05

能考教师资格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乙肝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社会普通百姓会对乙肝病毒有更加楚的认识。

黄生耀
6楼-- · 2019-01-07 14:02

肝功能正常的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能不能考教师资格证?当教师是很多人的儿童时期的梦想,就目前而言,教师因其福利待遇好,工作稳定,压力较小,也是一个非常热门的岗位,每年报考教师资格证的人越来越多。不过,对于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来说,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在就业方面要受到一定限制,那肝功能正常的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能不能考教师资格证? 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固然属于传染病,但是其传性远远没有普通大众想象的那么轻易。实在其播途径相当单一,主要有母婴传播、医源性传播、性传播、血液传播,而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明确规定,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为合格。所以肝功能正常的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是能够考教师资格证的,不过不能报考幼儿类的教师资格证。 不过,对于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来说,工作可能比较辛劳,假如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肝功能不正常加上工作劳累,很轻易让病情恶化。因此,建议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好是经过乙肝(乙型病毒性肝炎)治疗,在肝功能检查正常的情况下再考教师资格证,只有#治疗病情那么患者就不会有后顾之忧了,就可以安心的工作学习了(肝功能正常但病毒含量高时需及时进行治疗)。 我院始终坚持以“以人为本,科技兴院”为发展之路,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检测与治疗设备,并且结合多年肝病研究经验,成功研发出“911生物疫苗疗法”这一肝病特色疗法,能清除血液中的病毒,使肝体机制恢复正常,同时接种生物疫苗,产生保护性抗体,调节患者免疫力,防止病毒再生,达到标本兼治,#康复的效果。从而治疗各类肝病,疗程短、见效快、无痛苦,无任何副作用。

麻玉秀
7楼-- · 2019-01-07 13:58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复发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碍、无法归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注:经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达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类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及脑血管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因迷信气功、巫术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毒品、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者。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型、冲动型、分裂型人格障碍。 (6)神经症的某些类型。如因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影响职业及社会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确已治愈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根据京教人[2010]14号文件,删除此条)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全聋,不宜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3、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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