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试用期薪资约定问题
2019-05-22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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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时间和转正后的工资,但是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劳动合同里试用期工资一栏写的“ / ”符号),但是我们公司给员工在试用期发放工资是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发放的,没有拖延工资,也没有克扣工资。
现在有员工以我们劳动合同中未规定试用期工资为由要求我们补发剩下的20%的工资,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我们一定要补发吗?
再有我想问下是不是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就必须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发放?
求大神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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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商定转正薪资,试用期报酬为没有矮于其80%便可;
你们操纵正当
《处事公约法》第两十条是闭于试用期报酬的规则,处事者在试用期的报酬没有得矮于原单元共岗亭最矮档报酬或者者处事公约商定报酬的百分之八十,并没有得矮于用人单元地方地的最矮报酬规范。
不商定试用期报酬便要依照公约商定的报酬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