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及支持企业发展,国家都出台了哪些湖北税收优惠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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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湖北税收优惠政策
1.自3月1日至5月底,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予以免征。
2.湖北省可以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4.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6.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专门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可以在由五年延长至八年。
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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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湖北税收优惠政策
1.自3月1日至5月底,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予以免征。
2.湖北省可以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4.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6.对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7.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专门应对新型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9.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比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其最长结转年限可以在由五年延长至八年。
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