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冲回常见情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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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会计人员对跨年发票进行处理时,应按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跨年发票冲回的情况,需注意什么事项?下面就把跨年发票冲回常见情况及处理办法给大家进行一下详细介绍,希望对财会人能有所帮助。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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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某些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收到发票。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跨年发票冲回常见情况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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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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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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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种情况: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处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分好)。一般来说发票都会在实现税前扣除前取得,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但如遇特殊情况,存货已经实现销售,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在进行追补。

    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未收到发票时,对固定资产应进行暂估入账后并进行折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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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年发票冲回注意事项:

    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注意事项

  • 以上就是跨年发票冲回常见情况及处理办法相关介绍,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5年,祝大家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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