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规则 护士证获得 后在几年内必需 完成注册?我是2019年5月考取的护士证
2020-03-2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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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日常职业 :
1、不能违章作业,劳保穿戴整齐,执行基础、专科护理惯例 、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恫吓 ,协助 病人消除恐惧感,坚持 愉快的心情 ,要用言语关怀 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医治 ,以便收到良好的医治 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眷 的咨询、辅导、接诊和医治 职业 。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恤 保护 、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平和 ,职业 耐性 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持 。
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医治 及采集检验标本;留意 巡视、察看 病情及输液状况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置 ;担任 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反省 。
4、常常 性地深化 病房和病人交流,以取得 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理解 病人的疑虑,及时处理 病人存在的难题 ,向家眷 和病人解释病症的缘由 、医治 准绳 、留意 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点 、安康 教育指点 。
5、增强 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比方 ,本科经常见 病的发病缘由 、病理、生理机制,医治 、预防护理,多看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历、医治 经过、疗效及各项化验目标 ,对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情用药医治 了如指掌,在进行医治 护理查对时,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错,能晚期 发现,精确 判别 。
6、担任 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职业 完毕 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职业 的提前 预备 ,坚持 职业 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门槛 ,并做好记载 。
扩展材料
护士职业门槛 :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 护士执业资格;
依照 《护士条例》规则 ,凡契合 以下要求 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1、取得 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 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迷信 历,从事本专业职业 满3年;
3、 取得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职业 满1年;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担任 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分数 合格证明,作为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已达350.7万,占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42%,较2019年增长了71.2%。
但是,相关于 发达国家,仍有一些差距。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统计,全球人均拥有护士数量最多的是挪威,每千人拥有护士17.27人,美国和日本辨别 为9.8人和11.49人,欧盟规则 的基本规范 也在8人以上。
参考材料
这是关于 最新法律规则 护士证获得 后在几年内必需 完成注册?我是2019年5月考取的护士证的解答。1100与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方法 (实施 )》
5.《临床输血技术标准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 细则》
7.《突发公共卫惹事 件应急条例》
8.《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
9.《消毒技术标准 》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则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2.《处方管理方法 》
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4.《抗菌药物临床使用 指点 准绳 》
15.《医疗技术临床使用 管理方法 》
16.《病理科建立 与管理指南(试行)》
17.《重症医学科建立 与管理指南》
18.《重生 儿科建立 与管理指南》
19.《急诊科建立 与管理指南》
20.《临床途径 管理指点 准绳 (试行)》
扩展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标准 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开展 ,保证 医疗平安 和人体安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按照 本条例规则 从事护理活动,实行 维护 生命、减轻辛苦 、增进安康 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平安 不受进犯 。护士依法实行 职责,受法律维护 。全社会该当 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该当 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职业 要求 ,保证 护士待遇,增强 护士队伍建立 ,促进护理事业安康 开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当 采取措施,激励 护士到乡村 、基层医疗卫活力 构职业 。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担任 全国的护士监视 管理职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担任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视 管理职业 。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职业 中做出出色 奉献 的护士,该当 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职业 者荣誉称号或许 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惩处 、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职业 者待遇;对临时 从事护理职业 的护士该当 颁发荣誉证书。详细 方法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 的护士,依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 给予惩处 、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该当 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过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契合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的安康 规范 。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该当 自过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请求 的,除该当 具有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则 要求 外,还该当 在契合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要求 的医疗卫活力 构承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法 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
收到请求 的卫生主管部门该当 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20个职业 日内做出决议 ,对具有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有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 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该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该当 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该当 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请求 延续注册。
收到请求 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有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有 本条例规则 要求 的,不予延续,并书面阐明 理由。
护士有行政答应 法规则 的该当 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该当 按照 行政答应 法的规则 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该当 树立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载 和不良记载 ,并将该记载 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载 包括护士受到的惩处 、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职责 的状况 等外 容。护士执业不良记载 包括护士因违背 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许 诊疗技术标准 的规则 受到行政处分 、奖励 的状况 等外 容。
第三章 权益 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与 社会保险的权益 。任何单位或许 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许 取消护士福利等候 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取得 与其所从事的护理职业 相顺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益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风险 职业 的护士,有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承受 职业安康 监护的权益 ;患职业病的,有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取得 赔偿的权益 。
第十四条 护士有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取得 与自己 业务才能 和学术程度 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益 ;有参与 专业培养训练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 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集团 的权益 。
第十五条 护士有取得 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益 和其他与实行 护理职责相关的权益 ,可以对医疗卫活力 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职业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该当 恪守 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标准 的规则 。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殆 ,该当 立刻 通知医师;在紧急状况 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该当 先行施行 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背 法律、法规、规章或许 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该当 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该当 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担任 人或许 医疗卫活力 构担任 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该当 尊重、关怀 、保护 患者,维护 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职业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惹事 件等严重威胁大众 生命安康 的突发事情 ,护士该当 听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许 所在医疗卫活力 构的安排,参与 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活力 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活力 构装备 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的护士装备 规范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活力 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按照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则 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则 ,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职业 的护士足额交纳 社会保险费用,保证 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辛 遥远 地域 职业 ,或许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风险 职业 的护士,所在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制定、施行 本机构护士在职培养训练 计划,并保证护士承受 培养训练 。
护士培养训练 该当 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使用 ;依据 临床专科护理开展 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养训练 。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依照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则 ,设置专门机构或许 装备 专(兼)职人员担任 护理管理职业 。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树立 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视 反省 。
护士因不实行 职责或许 违背 职业品德 受到赞扬 的,其所在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进行调查。经查证失实 的,医疗卫活力 构该当 对护士做出处置 ,并将调查处置 状况 告知赞扬 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职业 人员未按照 本条例规则 实行 职责,在护士监视 管理职业 中滥用职权、秉公 舞弊,或许 有其他渎职 、尽职 行为的,依法给予奖励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活力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进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进 的,依据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的护士装备 规范 和在医疗卫活力 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许 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国家举行 的医疗卫活力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该当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
(一)违背 本条例规则 ,护士的装备 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则 的护士装备 规范 的。
(二)允许未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许 允许未按照 本条例规则 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活力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给予处分 ;国家举行 的医疗卫活力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该当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则 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职业 的护士,未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足额交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许 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辛 遥远 地域 职业 ,或许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风险 职业 的护士,未依照 国家有关规则 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活力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进 ,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施行 本机构护士在职培养训练 计划或许 未保证护士承受 培养训练 的。
(二)未按照 本条例规则 实行 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进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撤消 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殆 未立刻 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背 法律、法规、规章或许 诊疗技术标准 的规则 ,未按照 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则 提出或许 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惹事 件等严重威胁大众 生命安康 的突发事情 ,不听从 安排参与 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形成 医疗事故的,按照 医疗事故处置 的有关规则 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撤消 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撤消 之日起2年内不得请求 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次序 ,障碍 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许 有其他进犯 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分 法的规则 给予处分 ;构成立功 的,依法追查 刑事责任。
参考材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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