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过关学思教育培养训练 机构考取的教员 资格证被认可吗
2020-02-21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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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过关学思教育培养训练 机构考取的教员 资格证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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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教员 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员 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请求 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请求 一次定期注册。
过关定期注册,片面 评价教员 职业品德 、业务程度 和职业 业绩,客观公正记载 教员 实行 岗位职责和参与 培养训练 学习等状况 ,进一步标准 教员 行为,提升 教书育人身手 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员 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员 来源,标准 认定职业 ,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员 队伍安康 开展 。
依据 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践 ,契合 以下要求 的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行 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员 ;
(2)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员 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3)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同意 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员 。
扩展材料
满足下列要求 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恪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员 职业品德 标准 》,到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师德考核评价规范 ,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则 的360个培养训练 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安康 ,胜任教育教学职业 ;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其他要求 。
参考材料
获得 教员 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员 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请求 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请求 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员 资格制度,健全教员 管理机制,建立 高素质专业化教员 队伍,依据 《教员 法》《教员 资格条例》和《国家中临时 教育变革 和开展 规划纲要(2019—2020年)》,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员 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对 。中小学教员 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职业 。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变革 试点的省(区、市)组织施行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职业 ,适用本方法 。
第四条 中小学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员 (以下简称教员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 本地教员 队伍建立 的实践 需要,将依法举行 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员 归入 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员 人事管理职业 严密 结合,将严格教员 考核和促进教员 专业开展 作为重要的职业 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迷信 标准 和公开公正 公正准绳 ,客观表现 教员 职业品德 、业务程度 和职业 业绩状况 。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束 师资格定期注册职业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本地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视 和施行 。
第二章 注册要求
第七条 请求 首次注册的,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员 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员 ;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其他要求 。
关于 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要求 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恪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员 职业品德 标准 》,到达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师德考核评价规范 ,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则 的360个培养训练 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安康 ,胜任教育教学职业 ;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其他要求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则 的教员 培养训练 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职业 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的进修、培养训练 、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到达 定期注册要求 后,可重新请求 定期注册。详细 方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 实践 状况 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背 《中小学教员 职业品德 标准 》和师德考核评价规范 ,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员 资格。
第三章 注册顺序
第十一条 获得 教员 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员 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请求 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请求 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须由自己 请求 ,所在学校集体办理,依照 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员 该当 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请求 办理下一次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请求 。
第十四条 请求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该当 提交下列资料 :
(一)《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请求 表》一式2份;
(二)《教员 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员 培养训练 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 当地实践 门槛 提供的其他资料 。
请求 首次注册的,该当 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资料 ,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关于 本方法 施行 之日前已取得 教员 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员 ,首次注册的方法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则 。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职业 不收取教员 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请求 终止之日起90个职业 日内,对请求 人提交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早 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申报资料 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担任 申报职业 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请求 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请求 人的《教员 资格注册请求 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管 。同时在请求 人《教员 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请求 人隐瞒有关状况 或提供虚伪 资料 请求 教员 资格注册的,视状况 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曾经 注册的,该当 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照实 提供请求 人定期注册证明资料 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该当 责令改进 ,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施行 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许 监察机关责令改进 ,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或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一)对不契合 教员 定期注册要求 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契合 教员 定期注册要求 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员 无故逾期不请求 定期注册,依照 注册不合格处置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员 资格定期注册请求 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述 或许 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 本方法 制定施行 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关于 请问过关学思教育培养训练 机构考取的教员 资格证被认可吗的解答。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