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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意见函明确了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1-10-19 11:02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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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在国家或行业政策、甚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社会民众参与度越来越高,财政部也越来越关注民众的真正诉求,积极解决实务问题,时刻关注国际动向,参与全球一体化,那么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意见函明确了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给大家做一下解释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意见函明确了哪些内容.png

第一部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准则。

其一:因为之前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样品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所以实务中的会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参照“在建工程”中规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不确认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而有的人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样品不确认存货,只在备查簿登记,出售时确认收入,用营业成本冲减研发费用。本次的解释15号明确指出样品应当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明确了账务处理。

其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但是对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标准并没有特别明确。

解释15号明确了,达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即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二部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

之前准则对于这一块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康得新、永煤事件中,没有通过财务公司归集和拆入的资金,也通过银行存款核算,导致银行存款不实。解释15号这里作了明确说明,不通过财务公司归集和拆入的,应作为往来处理,而且应当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

第三部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等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准则仅规定了亏损合同的定义以及履约成本仅包括增量成本。解释15号明确规定了履约成本的具体内容:除了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还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分摊金额,相较之前,同一业务,可能会确定更多履约成本。

以上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意见函内容,以上这三部分都是基于会计实务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0年5月发布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亏损合同——履约合同的成本》(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而做出的,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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