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通知:京财资产〔2017〕2242号
京财财产〔2017〕2242号
北京市财务局闭于
收归财产评价资历文凭的报告
各财产评价机构(分支机构):
按照《财务部闭于干佳财产评价机构存案处置处事的报告》(财资〔2017〕26号)(以停简称26号文)第十四条诉求:“本博得财产评价资历文凭的财产评价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该当在原报告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地省级财务部分接归本财产评价资历文凭,适合《财产评价法》第十五条文定前提的,由地方地省级财务部分举行存案公布”,现便北京地域收归财产评价资历文凭事变报告如停:
一、请北京地域本博得财产评价资历文凭的财产评价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基础接停列资料:
1.财产评价机构存案表》(附件1);
2.《财产评价机构共同人(股东)消息汇总表》(附件2-1)、《财产评价机构共同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财产评价机构为其天然人共同人(股东)交纳社会保障费的复印件(内退、停岗、退休职员之外),有法人共同人(股东)的,还该当提接《财产评价机构法人共同人(股东)消息表》(附件2-3)、法人共同人(股东)交易派司复印件;
3.《财产评价博业职员情景汇总表》(附件3-1);
4.财产评价资历文凭正、副原本件;
5.交易派司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请接到北京市财务局西配楼407房间。
两、对于于适合《财产评价法》第十五条文定前提的财产评价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且无26号文(九)中规则的变换事变的将分批给予公布。
三、对于于适合《财产评价法》第十五条文定前提的财产评价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但有26号文(九)中规则的变换事变的,请共时提接26号文(九)中规则的资料,尔们将部分公布。
附件:1.财产评价机构存案表
2-1.财产评价机构共同人(股东)消息汇总表
2-2.财产评价机构共同人(股东)简历(表样)
2-3.财产评价机构法人共同人(股东)消息表
3-1.财产评价博业职员情景汇总表
北京市财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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