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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辞职,需要赔偿单位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20-04-09 15:39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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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案情:

刘先生被聘用为某市第三医院事业编医生,聘用合同要求其在该医院工作至少五年。工作后第三年,刘先生不满于医院的管理,提出辞职请求,医院拿出曾经签订的协议,要求他赔偿50万元违约金以及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刘先生需要赔偿医院吗?

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辞职,需要赔偿单位违约金吗_.png

关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员工辞职时,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场景只有两个:

1,曾接受培训且未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现实中,也曾有北京市的判例,认为如果员工获取北京户口后未履行完约定的服务期,单位可以要求员工缴纳违约金。

除此之外,法律再也没有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其他规定。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据此认为,刘先生不需要向医院赔付违约金了呢?

并不是,因为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与员工签订的是聘用制合同,刘先生依然有可能要赔付违约金。

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合同可以与受聘人员约定聘用期限和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受聘人员没有履行完约定的劳动期限,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缴纳违约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可以看出,上述违约条款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他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在编人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除了上文提及的两种需要向单位赔偿违约金的的情形外,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种类的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事业单位在未提供相应培训的前提下要求劳动者支付高额违约金,实质上是通过经济手段变相的控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辞职权是我国宪法保障劳动者自由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由于其工作单位的公益性质,辞职的程序和时间也可能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但这不是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设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人才的流通,这样不仅影响劳动者生产积极性,而且长期来看对用人单位的发展也十分不利。虽然司法实践中有少量地区根据地方条例认定违约金条款有效,但这并不符合用人单位条例的立法宗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排除辞职违约金条款,保证人才的正常流通。像医生或者老师这些在一定期限内具有不可更换性的岗位,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合同中约

事业单位聘用时,一般向员工提供格式合同,员工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特别注意违约条款,必要时可以请求单位做出解释并在合同上加以注明,或者变更合同内容。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员工辞职,需要赔偿单位违约金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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