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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违纪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2)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3)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是属于那种违纪行为,假如是第三种,那就是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当然也不能参加职称考试。
2019年10月15日,每年一次的2019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正在进行,江北区鲤鱼池小学考点现场突然传出消息,查获了一名替考者。监考老师发现,他们的身份证识别系统无法识别一个名叫“王奇”的人的身份证。一开始,这个人还在努力辩解,民警到场后询问有关王奇更详尽的信息,此人再也不能自圆其说。警方随即确认,此人名叫张晋,他拿着的是一张移花接木的假身份证。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查明,30岁的王奇是医科中专毕业,一直想开一家药房,而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门槛,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他曾两次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都没有过关。王奇有一名朋友叫李强,李强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拥有一家药房。王奇希望他替自己考试,李强拒绝了,但表示自己能帮忙物色一位合适的替考人选。很快李强找到了一个人选,是一位与王奇年龄相仿、身材、样貌相似的人,此人就是张晋。张晋是一家医科大学的医学硕士,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人协商,最终确定以25000元作为报酬。 李强分别拿着张晋和王奇的相片及个人信息,将两个人的信息合并,花了300多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这张身份证上照片是张晋的,名字等身份信息是王奇的。王奇用新制作的假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并取得准考证。随后,张晋拿着准考证和假身份证去参加考试,岂料很快就现了原形。 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分别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重庆晚报记者 朱隽) 按有关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分数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业医师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考试分数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同样的终身禁考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事件二 2019年10月18-19日,被告人舒某利用担任“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监考老师的工作便利,向因考试作弊被巡考赶出考场的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不经过正规考试办理该证书,但须先预缴10000元,一年后拿证书时再交剩余10000元,取得对方信任。随后,被告人舒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西安技师学院新校区C座楼下赵某的面包车内,收取李某某、樊某某、方某某、赵某、韩某某给付的现金50000元。获款用于与刘艳云合伙经营服装店生意、生活消费挥霍。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舒某又告知韩某某等人需再缴纳剩余10000元才能继续办理该证书,也无法退款,韩某某等人报警后,被告人舒某被抓获。 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19年3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五、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六、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可见,任何作弊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想通过考试,还是需要自己的努力,刻苦学习才是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31号令)处理!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可以关注二三三执业药师网哦!
国家人社部发布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为考生划下红线。新规取消“禁考”处理规定,违纪和特别违纪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假如不是一下抓获数千名作弊考生,“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仅是药品零售界的一项常规考试而已。据报道,在2019年度中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多地发现大规模集体作弊现象。在西安市的7个考点中,共查出作弊人员2440人,最多的一个考点查出近800人,是陕西历年来执业药师考试中作弊最严重的一次;此外,四川共发现1070人舞弊,云南省查处作弊考生1027人次。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数据是,2019年中国共有80余万人报名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较2019年增加了40万人,创下了开考以来报名考试人数之最。一方面是从冷门变成热门,另一方面是大规模集体作弊,这个此前被人忽略的职业,突然处于舆论的水火之间。(赶考在线转)大限将至2019年10月18、19日,西安市中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多个考点外,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工作人员监听到频率为140MHz的异常无线电信号。检测人员确定这是一个正在传输考题答案的无线电信号,迅速将其阻断。在考场内,监考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携带无线电接收器等作弊工具的考生。7个考点的25000余考生中,共有2440人作弊被逐出考场。他们将被取消全部科目分数成绩,并且两年内禁止报名参加任何人事考试。一位参加了此次考试的药店管理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大限将至,更多人不得不铤而走险。”大限,即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设定的“规划目标”之一为:2019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赶考在线转)为配合“规划”对执业药师的配备门槛,2019年6月,卫生部颁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中规定: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等,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对已经存在的药品企业,则给出了一个过渡期,门槛在2019年底之前,达到规范门槛,否则将被取消售药资格。执业药师资格证因此成为医药界的“热门证书”,报名考试人数呈几何式增长。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认证中心)数据,2019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考试人数不到19万人,2019年激增到40多万人,今年达80万人。但考试合格率却没有大幅提高。2019年合格率为13.13%,2019年为17.68%,2019年也仅为15.72%。上述药店管理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执业药师要考两天,4个科目,每门考两个半小时,知识庞杂繁多,但更多人都是临时准备,想要过关,必须想点招,比如找‘*****,或者作弊。”据媒体报道,作弊者使用了隐蔽性极高的作弊设备,如藏在耳中的“内耳式”接收器,或者伪装成铅笔橡皮、可以在LED小显示屏上显示答案的作弊装置,可谓费尽心机。(赶考在线转)中国的药师,作用几乎为零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专家顾问康震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目前中国执业药师数量短缺,但又地位不高,角色十分尴尬。据公开资料,截至2019年底,中国执业药师队伍约为27万余人,其中在药品零售企业工作有的69%、在医药批发商业公司工作的有24%、制药企业有4%,医疗机构只有3%。而中国现在共有46万家零售药店,若严格遵循一店一“师”原则,缺口达三分之二。现实中的一店一“师”非常少见。一般来说,药店墙壁上大都悬挂着一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证书上的药师大都不在店中。一位药店老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真正在药店上班的执业药师并不多,执业药师大都在药店‘兼职’,这些人有医院的,也有药厂的,还一些退休药师,他们出租资格证,每年收取一定费用,药店则拿用这些证件来应付药监部门检查。”康震分析说,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国家对药师的角色定位出了问题。1994年3月,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是中国实施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的第一份行政法规。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以上两部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之后,与执业药师相关的法规便再没有进一步发展,停留在了“暂行”阶段。“当时的设想是,可以通过执业药师有效控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三个环节上的监管安全,”康震说,“但实施以后发现,这种定位太宽泛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三种岗位,所需具备的知识与技术有很大差异;而执业药师具体要在中国医药体制内完成一种什么样的职能,却始终没有明确。”康震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医师、药师和护师并称“三师”,互为监督和补充。以美国为例,执业药师的第一项工作是审查医生的处方,一旦发现问题,他们会从专业角度与医生沟通;第二项工作是指导病人安全用药,记录、跟踪病人用药后的反应,以优化治疗结果。相比之下,中国的执业药师,在这两项工作上几乎完全缺失。医院的药师,基本上是根据医生的处方“发药”;药店的药师,则主要是“卖药”。“因此才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普通感冒,国外给你的处方可能就是回去喝水,”康震说,“而在中国动辄要花成百上千的药费。药师的作用几乎为零。”曾任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的孙忠实则认为,造成执业药师角色缺失的现状,主要是中国有“重医轻药”的传统,执业药师始终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它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虽然开始有了“准入制度”,但执业药师队伍整体专业水平不高。(赶考在线转)发达国家对药师学历门槛很高。从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的要求来看,美国门槛21岁以上美国公民,毕业于美国认可的高等药学院校,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经过专业培训辅导;英国则门槛21岁以上已取得英国大学药学相关学位、或受到英国国家学术委员会药学方面奖励的人,或已取得适当学位的人(此类人员须经过非常严格考试,实际上很少)并须经过专业培训辅导。在中国,中专以上毕业即可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目前注册的执业药师实际学历情况为:中专学历24.46%,大专学历37.68%,本科学历35.57%,硕士学历2.0%,博士学历更低只有0.3%。“此外,专业背景也很乱,更多执业药师的专业是化工、化学、生物等专业,根本不懂药。”孙忠实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极强的专业素质,以及明确的职业定位,使得发达国家里专业药师具备很高的地位。孙忠实介绍说:“在选举参议员或者众议员时,更多民众会选择执业药师,因为执业药师是他们健康的‘守护神’。”相比之下,中国执业药师则既没有话语权,收入又不高,在消费者心目中,完全没有技术含量。“甚至连给医师打杂的都不如。”有十余年从业经历的执业药师康震说。制度瓶颈中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落后是多方面的。目前,中国尚没有《执业药师法》。但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执业药师从业的法律规范都已相当完备。以日本为例,其现行的执业药师法律体系由3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89年制定的《医药条例》、1898年制定的《药剂师法》和1948年制定的《药师法》。3部法律多次修改后,构成了现行的药师法律体系。(赶考在线转)孙忠实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当前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难点之一,是医院和药品零售分属两个部门管辖。医院系统属国家卫生计生委。执业药师资格证对于医院药剂部门人员并不是最重要的,他们一般通过职称考试取得药士、药师和主管药师等职称,该项考试由卫生部门组织。药品零售业则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管辖范围。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也隶属于该局。但医院系统一般不参与这一考试。“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到现在也没搞清楚,始终处于混乱状态。”孙忠实说。康震则认为,药师地位低下,而卫生部门强势,使得大部分药师不愿意驻店,而希望去医院工作。这加剧了中国零售药店药师短缺的状况。反过来,药店为降低聘请药师的成本,往往会选择学历水平较低的药师。康震介绍,中国执业药师职场上甚至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中专生药师比博士生药师更好就业。此外,中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领域也呈现一种空白状态。“药品医学是日新月异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中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多是走走形式,糊弄一下就过去了。(赶考在线转)”角色模糊,职能定位缺失,相关法律不建全,导致执业药师在中国长期被边缘化。不过,康震认为此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集体作弊,虽是丑闻,但从长远看,也是改革的契机。“至少使公众开始关注这个职业,看到了中国药师制度落后、混乱的现状。”据康震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将在明年提高执业药师准入制度,将报名考试的最低学历由大专升至本科。 工作人员, 云南省, 执业药师, 报名考试人数, 资格考试
今年执业药师考试会有大批作弊人员,到哪里举报?
您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 执业药师考试作弊被发现一般是禁考两年。 附: 执业药师作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要求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名考试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分数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资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门槛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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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违纪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2)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3)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是属于那种违纪行为,假如是第三种,那就是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当然也不能参加职称考试。
2019年10月15日,每年一次的2019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正在进行,江北区鲤鱼池小学考点现场突然传出消息,查获了一名替考者。监考老师发现,他们的身份证识别系统无法识别一个名叫“王奇”的人的身份证。一开始,这个人还在努力辩解,民警到场后询问有关王奇更详尽的信息,此人再也不能自圆其说。警方随即确认,此人名叫张晋,他拿着的是一张移花接木的假身份证。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查明,30岁的王奇是医科中专毕业,一直想开一家药房,而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门槛,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他曾两次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都没有过关。王奇有一名朋友叫李强,李强已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并拥有一家药房。王奇希望他替自己考试,李强拒绝了,但表示自己能帮忙物色一位合适的替考人选。很快李强找到了一个人选,是一位与王奇年龄相仿、身材、样貌相似的人,此人就是张晋。张晋是一家医科大学的医学硕士,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三人协商,最终确定以25000元作为报酬。
李强分别拿着张晋和王奇的相片及个人信息,将两个人的信息合并,花了300多元做了一张假身份证。这张身份证上照片是张晋的,名字等身份信息是王奇的。王奇用新制作的假身份证进行网上报名,并取得准考证。随后,张晋拿着准考证和假身份证去参加考试,岂料很快就现了原形。
目前,三名涉案人员分别因涉嫌代替考试罪、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依法取保候审。(重庆晚报记者 朱隽)
按有关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分数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另外,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业医师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考试分数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同样的终身禁考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事件二 2019年10月18-19日,被告人舒某利用担任“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场监考老师的工作便利,向因考试作弊被巡考赶出考场的韩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不经过正规考试办理该证书,但须先预缴10000元,一年后拿证书时再交剩余10000元,取得对方信任。随后,被告人舒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西安技师学院新校区C座楼下赵某的面包车内,收取李某某、樊某某、方某某、赵某、韩某某给付的现金50000元。获款用于与刘艳云合伙经营服装店生意、生活消费挥霍。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舒某又告知韩某某等人需再缴纳剩余10000元才能继续办理该证书,也无法退款,韩某某等人报警后,被告人舒某被抓获。
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19年3月2日做出判决如下: 一、舒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四、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五、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0000元。 六、责令舒某退赔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可见,任何作弊的手段都是不可取的,想通过考试,还是需要自己的努力,刻苦学习才是通过考试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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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是一下抓获数千名作弊考生,“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仅是药品零售界的一项常规考试而已。
据报道,在2019年度中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多地发现大规模集体作弊现象。在西安市的7个考点中,共查出作弊人员2440人,最多的一个考点查出近800人,是陕西历年来执业药师考试中作弊最严重的一次;此外,四川共发现1070人舞弊,云南省查处作弊考生1027人次。
与此相对应的另一个数据是,2019年中国共有80余万人报名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较2019年增加了40万人,创下了开考以来报名考试人数之最。
一方面是从冷门变成热门,另一方面是大规模集体作弊,这个此前被人忽略的职业,突然处于舆论的水火之间。(赶考在线转)
大限将至
2019年10月18、19日,西安市中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多个考点外,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工作人员监听到频率为140MHz的异常无线电信号。检测人员确定这是一个正在传输考题答案的无线电信号,迅速将其阻断。
在考场内,监考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携带无线电接收器等作弊工具的考生。7个考点的25000余考生中,共有2440人作弊被逐出考场。他们将被取消全部科目分数成绩,并且两年内禁止报名参加任何人事考试。
一位参加了此次考试的药店管理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大限将至,更多人不得不铤而走险。”
大限,即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设定的“规划目标”之一为:2019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赶考在线转)
为配合“规划”对执业药师的配备门槛,2019年6月,卫生部颁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中规定:药品企业负责人、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新开办药店负责人等,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对已经存在的药品企业,则给出了一个过渡期,门槛在2019年底之前,达到规范门槛,否则将被取消售药资格。
执业药师资格证因此成为医药界的“热门证书”,报名考试人数呈几何式增长。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认证中心)数据,2019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考试人数不到19万人,2019年激增到40多万人,今年达80万人。但考试合格率却没有大幅提高。2019年合格率为13.13%,2019年为17.68%,2019年也仅为15.72%。
上述药店管理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执业药师要考两天,4个科目,每门考两个半小时,知识庞杂繁多,但更多人都是临时准备,想要过关,必须想点招,比如找‘*****,或者作弊。”
据媒体报道,作弊者使用了隐蔽性极高的作弊设备,如藏在耳中的“内耳式”接收器,或者伪装成铅笔橡皮、可以在LED小显示屏上显示答案的作弊装置,可谓费尽心机。(赶考在线转)
中国的药师,作用几乎为零
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专家顾问康震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目前中国执业药师数量短缺,但又地位不高,角色十分尴尬。
据公开资料,截至2019年底,中国执业药师队伍约为27万余人,其中在药品零售企业工作有的69%、在医药批发商业公司工作的有24%、制药企业有4%,医疗机构只有3%。而中国现在共有46万家零售药店,若严格遵循一店一“师”原则,缺口达三分之二。
现实中的一店一“师”非常少见。一般来说,药店墙壁上大都悬挂着一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证书上的药师大都不在店中。
一位药店老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真正在药店上班的执业药师并不多,执业药师大都在药店‘兼职’,这些人有医院的,也有药厂的,还一些退休药师,他们出租资格证,每年收取一定费用,药店则拿用这些证件来应付药监部门检查。”
康震分析说,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国家对药师的角色定位出了问题。
1994年3月,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是中国实施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的第一份行政法规。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以上两部暂行规定,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之后,与执业药师相关的法规便再没有进一步发展,停留在了“暂行”阶段。
“当时的设想是,可以通过执业药师有效控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这三个环节上的监管安全,”康震说,“但实施以后发现,这种定位太宽泛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三种岗位,所需具备的知识与技术有很大差异;而执业药师具体要在中国医药体制内完成一种什么样的职能,却始终没有明确。”
康震介绍,在一些发达国家,医师、药师和护师并称“三师”,互为监督和补充。
以美国为例,执业药师的第一项工作是审查医生的处方,一旦发现问题,他们会从专业角度与医生沟通;第二项工作是指导病人安全用药,记录、跟踪病人用药后的反应,以优化治疗结果。
相比之下,中国的执业药师,在这两项工作上几乎完全缺失。医院的药师,基本上是根据医生的处方“发药”;药店的药师,则主要是“卖药”。
“因此才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普通感冒,国外给你的处方可能就是回去喝水,”康震说,“而在中国动辄要花成百上千的药费。药师的作用几乎为零。”
曾任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专家的孙忠实则认为,造成执业药师角色缺失的现状,主要是中国有“重医轻药”的传统,执业药师始终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它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虽然开始有了“准入制度”,但执业药师队伍整体专业水平不高。(赶考在线转)
发达国家对药师学历门槛很高。从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的要求来看,美国门槛21岁以上美国公民,毕业于美国认可的高等药学院校,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经过专业培训辅导;英国则门槛21岁以上已取得英国大学药学相关学位、或受到英国国家学术委员会药学方面奖励的人,或已取得适当学位的人(此类人员须经过非常严格考试,实际上很少)并须经过专业培训辅导。
在中国,中专以上毕业即可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目前注册的执业药师实际学历情况为:中专学历24.46%,大专学历37.68%,本科学历35.57%,硕士学历2.0%,博士学历更低只有0.3%。
“此外,专业背景也很乱,更多执业药师的专业是化工、化学、生物等专业,根本不懂药。”孙忠实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极强的专业素质,以及明确的职业定位,使得发达国家里专业药师具备很高的地位。孙忠实介绍说:“在选举参议员或者众议员时,更多民众会选择执业药师,因为执业药师是他们健康的‘守护神’。”
相比之下,中国执业药师则既没有话语权,收入又不高,在消费者心目中,完全没有技术含量。“甚至连给医师打杂的都不如。”有十余年从业经历的执业药师康震说。
制度瓶颈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的落后是多方面的。
目前,中国尚没有《执业药师法》。但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执业药师从业的法律规范都已相当完备。以日本为例,其现行的执业药师法律体系由3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89年制定的《医药条例》、1898年制定的《药剂师法》和1948年制定的《药师法》。3部法律多次修改后,构成了现行的药师法律体系。(赶考在线转)
孙忠实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当前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难点之一,是医院和药品零售分属两个部门管辖。
医院系统属国家卫生计生委。执业药师资格证对于医院药剂部门人员并不是最重要的,他们一般通过职称考试取得药士、药师和主管药师等职称,该项考试由卫生部门组织。
药品零售业则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管辖范围。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也隶属于该局。但医院系统一般不参与这一考试。
“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到现在也没搞清楚,始终处于混乱状态。”孙忠实说。
康震则认为,药师地位低下,而卫生部门强势,使得大部分药师不愿意驻店,而希望去医院工作。这加剧了中国零售药店药师短缺的状况。反过来,药店为降低聘请药师的成本,往往会选择学历水平较低的药师。康震介绍,中国执业药师职场上甚至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中专生药师比博士生药师更好就业。
此外,中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领域也呈现一种空白状态。“药品医学是日新月异的。”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但中国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多是走走形式,糊弄一下就过去了。(赶考在线转)”
角色模糊,职能定位缺失,相关法律不建全,导致执业药师在中国长期被边缘化。不过,康震认为此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集体作弊,虽是丑闻,但从长远看,也是改革的契机。
“至少使公众开始关注这个职业,看到了中国药师制度落后、混乱的现状。”据康震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将在明年提高执业药师准入制度,将报名考试的最低学历由大专升至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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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执业药师考试会有大批作弊人员,到哪里举报?
您好,星恒教育为您解答。
执业药师考试作弊被发现一般是禁考两年。
附:
执业药师作弊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
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要求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名考试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分数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资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门槛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分数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