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师在职能履行方面遇到什么困难

2019-09-23 13:16 2363浏览 7回答
执业药师药师在职能履行方面遇到什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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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力选手
1楼 · 2019-09-23 14:05.采纳回答

  随着《药师法》的公布,更多学员对于执业药师的备考抱有一定的怀疑态度,怀疑执业药师的考试是不是有必要,对于执业药师的前景不是很看好。下面,我们就从执业药师的职权责和其他方面来看看执业药师究竟有什么作用。
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执业药师就业前景
许多人去药店买药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不知道自己得的病该吃哪种药?这就需要一个专业的人员来解决问题。现在国家也门槛售卖处方药的药店都必须有注册执业药师,若有执业药师对症下药,以后到药店买药再也不会感到眼花缭乱。
据了解,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施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每年的报名考试人数在逐年上升,但现在还是相关方面人才还是很少。

云水有情
2楼-- · 2019-09-23 14:22

  您好,首先转变工作观念以病人为中心、以药品为手段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将是执业药师工作的核心内容。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用药是今后药学工作的重点 随着国内外药学监护工作的开展,越来越强调药师在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而不再仅仅强调药师的调配职能,从保障药品供应到对病人用药结果负责的观念转变,执业药师要置身于药物治疗全过程,对病人用药结果负责。
其次我们要加强专业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药学基本知识包括药物效应动力学、药物代谢动力学、生物药剂学等专业技术知识及各项药事法规,这是药师、执业药师的立足之本,优势所在。
第三要深入临床参与合理用药临床药学与临床医学的结合是顺利开展医院药学和临床药物治疗工作的关键。医疗模式的转变使得执业药师工作不再局限于药房,而是要深入临床、参与药物治疗,直接面对病人和临床医务人员,提供药学情报咨询与合理用药等有关方面的药学技术服务。
第四要善于与医护患沟通、注意交谈方法在医院,药学服务是药师与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密切配合,共同以病人为中心实施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执业药师下临床同医生的合作首先应当明确以病人为中心,医生、护士、执业药师之间各有所长, 相互平等。
总之,药学服务的实际操作将使执业药师从幕后走向台前,从只在药房酝药、在药店卖药到面对面地指导患者正确用药,这将使得患者与执业药师的接触越来越多。执业药师将成为接受保健咨询最多和最受人信赖的业。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不但对患者有利,还可以此取得公众信赖,同时也体现出了执业药师的自身价值。一个优秀的执业药师应该是临床用药的参与者、咨询者、研究者和监督者,这一重要角色的扮演将从根本上改变枘业药师形象,提高执业药师的地位。
希望可以帮到您

微笑的叶子6
3楼-- · 2019-09-23 14:18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在更多方面还不够完善。从执业药师制度的法律依据角度来看,更多国家都出台了《药剂师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了药师的权利、义务、配备、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和处罚等一系列内容,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充分发挥药师的作用。从现行的执业药师考试内容来讲,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有必要对执业药师考试内容进行改革,适当地增加与药学服务有关的知识,如临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的学科内容。对于执业药师的注册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而言,注册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见习制度,以加强药学毕业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制度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使执业药师掌握最新的学术知识,以服务于患者。另外,应加大执业药师的宣传力度,增加药师在消费者中的信任和满意度。加强对执业药师行为的监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且充分发挥药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情人一君
4楼-- · 2019-09-23 14:10

  随着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新的《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医院药学的管理体制将发生深刻变化,医院药师的职能也将发生相应的转变,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势在必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促进医院药学事业发展已成为医院建设和医院管理所要关心的问题。目前,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尚面临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医院执业药师的现状并不容乐观。本文对医院执业药师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作一研讨。
1 现状和存在问题
1.1 体制问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其内容偏重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需要执业药师的生产和经营岗位做了具体规定。而现行的医院管理体制,在医院药学技术人员培养和使用方面有一套管理现行的方法和模式,形成了依据职称定岗的管理、使用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药品使用单位建立时间不长,相应的政策未出台,影响医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重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将执业药师范围扩大到药品使用单位,但是相应的《药师法》尚未出台,多数医院领导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并不清楚,也不关心。一些经过努力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缺乏执业单位的支持,得不到医院的认可和重视,医院中大部分药学人员尚持观望等待的态度,认为“不考执业药师没有关系”,“考上了执业药师也没有用处”,严重挫伤了广大药学人员的积极性。
1.2 观念问题 旧的服务模式严重制约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医院推行。在医院,药师是药学领域中最大的一支队伍,传统的医院工作模式使药学专业人员的职能停留在药品采购、药品供应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事务性工作上,忽略了药师工作的技术内涵;“以药养医”、“重医轻药”的陈旧观念使医院领导对医院药学和药师素质重视不够,安排药师进修甚少,药师获得继续教育机会不多,使药师在知识结构和层次上尚有欠缺,以致从事的业务范围较狭窄,不能适应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门槛,这为在医院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造成了一定困难。
1.3 执业问题 按目前的规定,执业药师需先有岗,后注册,再执业,且只能在注册单位执业,但在医院上岗的药学人员却无需执业药师的资格,这种相关政策的不配套是影响医院实行执业药师制度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医院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一样,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医院的必备要求之一。医院药师上岗必须具有执业药师的资格,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在医院可以优先上岗,医院执业药师的地位才有提高,药学人员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医院执业药师的作用,加快执业药师制度的实施步伐。
1.4 待遇问题 在医院通常是职称和职务级别相关,职务级别又和工资待遇挂钩,执业药师不可能得到任何比其他药师优惠的待遇。相反,在更多医院,执业药师要自费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自费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辅导,精力和经济上的很大付出,却得不到任何相应的回报,执业药师的价值难以体现,大大降低了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的积极性。
1.5 继续教育问题 医院药学在继续教育方面有自己的特色,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医院的继续教育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目前施行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办法还不能适应医院的实际情况,以致医院的执业药师需参加两边的双重培训辅导,牵扯的精力大,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在经费上难以承受。
2 措施和对策
2.1 更新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 药学的发展门槛药师把以药品供应为中心的工作模式转变到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上来。执业药师首先要接受这一转变,认识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克服惰性和畏难情绪,了解以病人为中心的含义和药学服务的内容,认清执业药师的职责,具备相应的执业意识,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药学服务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主动服务,以科学的药物治疗方法,以最少的经费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和最低的不良反应,服务的结果和过程是促进病人合理、安全、经济、有效地用药,保证人民健康及高水准的生命质量。执业药师的职责就是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日益增多的药物信息使临床医生药物知识更新的门槛越来越迫切,不合理用药和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不断增加使确保病人合理用药成为执业药师义不容辞的职责。执业药师通过参与病人的用药监护,为临床医生提供相关的药学服务,使患者得到相关的健康教育,开展用药咨询,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保证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执业药师的职能还体现在对重症病人的用药监护、药物经济学研究等方面。可见,无论是在治疗阶段,还是在保健、预防、康复阶段,或是健康教育过程中都需要执业药师参与。无论对医院还是对药学工作者来说,实施药学服务是一新的课题,需要转变职能,更需要转变观念,逐步建立以病人利益为中心的新的药学服务模式。不但要向病人提供直接的药品服务,更要结合临床,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以确保患者有效、经济、安全地用药,从而促进医院药学的发展。
2.2 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药学人员的专业素质 国家对各种学历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的工作年份均有一定的门槛。以前的药学专业课程中,化学课程较重,很少学习医学方面的课程;而分子生物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流行病学、免疫学、治疗学、毒理学、遗传学、组织学、癌症研究等与药学服务相关的医学知识比较欠缺,所以执业药师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方能保证执业素质。执业药师直接面对的是患者,要学习的内容有临床医学方面的课程和临床药学方面的课程以及生物学方面的课程,同时要和医护人员打交道,还要学习一些医学伦理学、患者心理学、药事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自身的执业方法和工作能力。我国临床药学的发展较缓慢,并且道路曲折而艰难。眼前,用药不当、药物不良反应等已成为医院药学中的主要课题,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急需加快知识结构的调整,提高知识层次,提高医院药学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指导病人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药物。
2.3 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执业药师再注册或取得资格证书1年后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可见继续教育在提高执业水平方面的重要性。近年来国家和相关部门不断进行修订、颁布实施新的法规,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出台了GMP,GSP,GAP,随着科技的进步,后基因时代药物的开发及其他新药研究的不断进展,新产品、新制剂被大量应用于临床,也给合理用药提出了更高的门槛。作为一名执业药师,为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执业水平,不仅平时留意各种有关信息,积极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还要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拓宽知识面。
医院执业药师要以病人为中心,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基础安排继续教育内容,不但要符合一般药学的门槛,而且要符合临床对药师的门槛,要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现行的执业药师准入考试和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医院执业药师的职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了能使医院的执业药师在自己的岗位上正确、积极地履行职责,医院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不但要加强本专业学习,更应重视综合知识和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如学习和掌握医学基本知识、外语和计算机使用 等与药学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参与临床工作,主动与医生协作,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参与医院药学科研、协调临床医生开展新药的评价,这样才能确保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推动医院药学的发展。
2.4 应用医院信息系统,立足于医院药学的前沿 优质的药学服务应具有易获性、高质量、连续性和有效性4个要素。我们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利用电话、电脑、网络等良好的信息平台,扩大覆盖范围,方便执业,满足优质药学服务的4个要素。现在,有些医院有电子病历系统,有的还在网上开通了虚拟医院和远程会诊系统等,执业药师应该积极开发一些和药学内容相关的数据库、软件,建立药师服务的网址等药学信息系统,使病人随时可进行药物方面的咨询,得到及时的帮助。例如:建立起引起某种不良反应的所有药物原因及解救措施的数据库,或和医院电子病历相结合建立起病人历次用药信息、药物耐受性、有无药物过敏反应、药代动力学等一体化的数据库,通过这些数据库,可使病人和医师得到快速准确的信息,提高药学服务的质量。
2.5 加快立法进程,保障执业药师合理权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作用 面对执业药师数量短缺和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的现状,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工作,早日出台《药师法》,规范执业药师的责、权、利,以提高执业药师的地位和积极性。医疗机构的领导应该在制度上重视并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提高执业药师的待遇,引进竞争机制,鼓励更多的药学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激发他们报名考试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分清药学人员的“责、权、利”,在医院药学的发展中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执业药师的人才资源,扩大执业药师的队伍,推动医院药学事业的发展。当执业药师进入临床药学服务工作时,因其工作与临床密切相关,应有参加临床实际操作的机会,在临床科室轮转,管理患者,开展调研,不断提高临床药物治疗的能力,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只有充分重视医疗机构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执业药师制度在医院顺利推行,使执业药师真正成为我国药学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

nnbd3
5楼-- · 2019-09-23 14:06

  当然要,执业药师门槛每年都要继续教育

vbfsvd
6楼-- · 2019-09-23 14:05

  执业药师门槛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通知印发,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门槛,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术,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要求。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辅导,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辅导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监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管理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门槛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辅导教学材料,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辅导教学材料;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要求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辅导。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门槛。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门槛,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辅导,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辅导、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管理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要求。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20日起施行。

linyu9
7楼-- · 2019-09-23 14:04

  执业药师的缺口还是很大的,而且地位也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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