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发生地必须在境外?

2019-09-20 12:11 1251浏览 2回答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发生地必须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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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hr
1楼 · 2019-09-20 12:44.采纳回答

问:我公司(境内企业)目前有两种业务: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业)委托为其中国客户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客户与母公司结算,母公司再与我们结算(从国外打外汇进来)。2、接受国外客户委托,为其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地点在境内,服务结束后,由国外客户与我们进行结算。

请问上述两种服务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其相关文件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九条的规定中所提到的相关应税服务可以免税的条件是其业务发生境必须在境外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及第(九)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政策,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无论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的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准备资料备案。

符红波
2楼-- · 2019-09-25 13:43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4、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5、执业单位证明。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医学教.育网原创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申请首次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其复印件留档;

4、执业单位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2张粘贴在注册申请表上);

6、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须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

(3)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注册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即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6)注册申请人与原注册单位的解聘合同书。

参考资料来源:

——执业药师考试

以四川省为例,首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其他省份可以到

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

进行查看。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资格证证》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查看其他省份首次注册所需材料步骤:

1、进入

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

2、点击注册指南。

3、点击首次注册。

4、选择所在省份即可查看该省份的包括报送材料在内的相关说明。

扩展资料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

执业药师信息服务门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指南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3、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鲜章);

4、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张;

5、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参考资料来源:

-执业药师

申请首次注册

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并注意查看“注意事项”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 身份证明复印件(A4纸复印);

4、 县级(含)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出具的本人近期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A4复印纸复印)一同提交,受理人员将《健康体检表》原件与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时将《健康体检表》原件退回申请注册人,其复印件留档。

5、 近期证件照片(同一底版)一寸4张(其中2张粘贴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粘贴照片处”位置上);

6、 注册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盖公章。

7、劳动部门正式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药品使用单位注册人员提供在岗证明)

注意事项

1、 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

2、 已经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准备变更到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按首次注 册要求准备材料,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在外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原件)及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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