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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相关门槛如下: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其它门槛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
可以啊 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可以担任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019-12-15总局出GSP零售检查条例中,根本没有提到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
新版《GSP》对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 资质门槛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已于2019年6月1日实施了。近月来对照条文,许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来电,就新条例中有关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提了更多问题。现采撷十个既有代表性又值得思考的问题,以飨执业药师。 一问:新版条文里笼统地说,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学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那么,可否理解其学历或职称是不门槛相关专业性的? 答:现阶段,是这样理解的。不过《GSP》是与时俱进的,相信补充版或下一版《GSP》出台时,就会对其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业设置一个对口门槛。所以,长远考虑为好! 二问: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具备哪些刚性要求才能担任此重要工作? 答:1、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位的执业药师;2、其学历是大学本科,暂时没门槛其专业必须对口;3、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这句话言犹未尽,话中有话,年轻的执业药师,没在质量部工作过三年,又没在零售药店或零售连锁药店中担任过三年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经历,理论上就不能担当此职务。 三问:新版《GSP》对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资质有什么门槛? 答: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2、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3、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店外兼职。 四问: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门槛? 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门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门槛,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五问:药店处方审核人员有何具体门槛?从业药师有没有转正政策? 答:执业药师和药师及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从业药师一事暂没有新的政策。没有变化,就意味着从业药师仍等同于药师一职,不同于药士。 六问:如何根据药店营业面积大小而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人数? 答: 营业面积(使用面积) 执业药师数 (不少于) 药师数 (不少于) 其他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 40-100m2(含100m2) 1人 1人 -- 100-250m2(含250m2) 1人 3人 4人 250-500m2(含500m2) 2人 4人 6人 500-750m2(含750m2) 3人 5人 8人 750-1000m2(含1000m2) 4人 6人 10人 七问:上海绝大多数零售药店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是否可成为执业药师不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 答:绝对不可以。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那是顶层设计时的偏差造成的。我相信医药分流是大势所趋,症结以后一定会解决,而且学习永远是对的。退一万步说,哪怕你现在有太多、太多继续教育无用论的理由,但只要执业药师注册条例不修改,没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药师就不能注册,而不能注册势必影响所在企业GSP的认证。 八问:从全国范围来看,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的人数,这是不是意味着执业药师报名考试将放低门槛?或者有其他打算? 答:我国有13000个药品批发企业,有42万个药品零售企业,而我国注册执业药师只有8万多人,药企发展和执业药师数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据实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出来,总局有关领导明确说了,绝对不会牺牲质量而照顾数量。相反,执业药师以后报名考试要求将愈来愈严,考试题目也将愈来愈难。至于能否在GSP条例实施的三年过渡期内,解决这个缺口数,我看很难。沿海地区可以做到,老少边区绝对做不到。我们上海局,未雨绸缪,10年前就强调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所以,十年前上海就不存在这个执业药师缺口数。解决全国执业药师缺口数的办法有三:一是把高薪把其他领域里的执业药师请到批发或零售行业中来;二是尽可能鼓励符合要求的人报名考试执业药师;三是对不符合新版《GSP》条例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采取严厉的关停并转等措施。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李国庆司长今年3月份说了,美国药品批发企业仅有八家,我们的批发企业有13000家,去掉一万家仍太多;至于没有执业药师的药店,绝对不允许开!我们王龙兴局长说得还要透彻,上海若关停1000家不符合GSP门槛的药店,绝不会影响药品市场正常的供应。结论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我还是要说说我的意见,在相当长的时段里,执业药师的自然增长,将远远跟不上零距离开药店的速度,好在上海局没有零距离开药店的政策,自然没尝到远远不够注册数的恶果。至于只会搬搬“砖头”的二级批、三级批,要适时敲打;而对大型批发企业,有特色的批发企业,政策上应该有个大的倾斜。 九问:上海局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能否会松动? 答:上海局成立之初,根据劳动法,制订了上海市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男,70足岁;女,65足岁。不过,随着人类期望寿命的延长,我们正在考虑适当延长的方案,有一点是肯定的,女同胞平均寿命要比男同胞长5、6年,所以,女执业药师注册上限微调是大概率事件。 十问: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数为什么远远低于其他省市空挂注册数? 答: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现象也存在,主要发生在零售门店,但不严重。我们办公室一有疑点,或一接举报,立即严查,一旦确认则自动进入黑名单。再者,GSP认证时,一旦发现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一票否决。强大的举报威慑力以及空挂被查后的代价,是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人数远远低于兄弟省市的主要原因。最近青浦分局首创,通过QQ视频,把辖区内的所有药店的QQ视频,连到了业务科的视频上,一下子把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抽查难题解决了。我们执业药师办公室,非常希望其他分局亦能同样跟进这个好方法。
在网上看到的,不知道对不对 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门槛? 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门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门槛,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新版GSP之所以门槛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是针对诸多年难以解决的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较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都是外聘的,所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外聘,但是他既然是企业负责人就要决定企业的从采购到销售的所有事宜。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区别就在于谁是一把手,企业责任人是一把手,质量负责人只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其它门槛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新开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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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员相关门槛如下: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其它门槛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
可以啊
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可以担任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019-12-15总局出GSP零售检查条例中,根本没有提到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
新版《GSP》对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
资质门槛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已于2019年6月1日实施了。近月来对照条文,许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来电,就新条例中有关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提了更多问题。现采撷十个既有代表性又值得思考的问题,以飨执业药师。
一问:新版条文里笼统地说,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学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那么,可否理解其学历或职称是不门槛相关专业性的?
答:现阶段,是这样理解的。不过《GSP》是与时俱进的,相信补充版或下一版《GSP》出台时,就会对其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业设置一个对口门槛。所以,长远考虑为好!
二问: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具备哪些刚性要求才能担任此重要工作?
答:1、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位的执业药师;2、其学历是大学本科,暂时没门槛其专业必须对口;3、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这句话言犹未尽,话中有话,年轻的执业药师,没在质量部工作过三年,又没在零售药店或零售连锁药店中担任过三年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经历,理论上就不能担当此职务。
三问:新版《GSP》对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资质有什么门槛?
答: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2、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3、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店外兼职。
四问: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门槛?
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门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门槛,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五问:药店处方审核人员有何具体门槛?从业药师有没有转正政策?
答:执业药师和药师及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从业药师一事暂没有新的政策。没有变化,就意味着从业药师仍等同于药师一职,不同于药士。
六问:如何根据药店营业面积大小而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人数?
答:
营业面积(使用面积)
执业药师数
(不少于)
药师数
(不少于)
其他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
40-100m2(含100m2)
1人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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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0m2(含250m2)
1人
3人
4人
250-500m2(含500m2)
2人
4人
6人
500-750m2(含750m2)
3人
5人
8人
750-1000m2(含1000m2)
4人
6人
10人
七问:上海绝大多数零售药店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是否可成为执业药师不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
答:绝对不可以。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那是顶层设计时的偏差造成的。我相信医药分流是大势所趋,症结以后一定会解决,而且学习永远是对的。退一万步说,哪怕你现在有太多、太多继续教育无用论的理由,但只要执业药师注册条例不修改,没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药师就不能注册,而不能注册势必影响所在企业GSP的认证。
八问:从全国范围来看,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的人数,这是不是意味着执业药师报名考试将放低门槛?或者有其他打算?
答:我国有13000个药品批发企业,有42万个药品零售企业,而我国注册执业药师只有8万多人,药企发展和执业药师数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据实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出来,总局有关领导明确说了,绝对不会牺牲质量而照顾数量。相反,执业药师以后报名考试要求将愈来愈严,考试题目也将愈来愈难。至于能否在GSP条例实施的三年过渡期内,解决这个缺口数,我看很难。沿海地区可以做到,老少边区绝对做不到。我们上海局,未雨绸缪,10年前就强调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所以,十年前上海就不存在这个执业药师缺口数。解决全国执业药师缺口数的办法有三:一是把高薪把其他领域里的执业药师请到批发或零售行业中来;二是尽可能鼓励符合要求的人报名考试执业药师;三是对不符合新版《GSP》条例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采取严厉的关停并转等措施。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李国庆司长今年3月份说了,美国药品批发企业仅有八家,我们的批发企业有13000家,去掉一万家仍太多;至于没有执业药师的药店,绝对不允许开!我们王龙兴局长说得还要透彻,上海若关停1000家不符合GSP门槛的药店,绝不会影响药品市场正常的供应。结论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我还是要说说我的意见,在相当长的时段里,执业药师的自然增长,将远远跟不上零距离开药店的速度,好在上海局没有零距离开药店的政策,自然没尝到远远不够注册数的恶果。至于只会搬搬“砖头”的二级批、三级批,要适时敲打;而对大型批发企业,有特色的批发企业,政策上应该有个大的倾斜。
九问:上海局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能否会松动?
答:上海局成立之初,根据劳动法,制订了上海市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男,70足岁;女,65足岁。不过,随着人类期望寿命的延长,我们正在考虑适当延长的方案,有一点是肯定的,女同胞平均寿命要比男同胞长5、6年,所以,女执业药师注册上限微调是大概率事件。
十问: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数为什么远远低于其他省市空挂注册数?
答: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现象也存在,主要发生在零售门店,但不严重。我们办公室一有疑点,或一接举报,立即严查,一旦确认则自动进入黑名单。再者,GSP认证时,一旦发现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一票否决。强大的举报威慑力以及空挂被查后的代价,是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人数远远低于兄弟省市的主要原因。最近青浦分局首创,通过QQ视频,把辖区内的所有药店的QQ视频,连到了业务科的视频上,一下子把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抽查难题解决了。我们执业药师办公室,非常希望其他分局亦能同样跟进这个好方法。
在网上看到的,不知道对不对
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门槛?
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门槛。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门槛,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新版GSP之所以门槛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是针对诸多年难以解决的质量负责人不在岗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较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都是外聘的,所以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外聘,但是他既然是企业负责人就要决定企业的从采购到销售的所有事宜。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区别就在于谁是一把手,企业责任人是一把手,质量负责人只负责药品质量的管理!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3、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6、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7、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辅导或岗位培训辅导,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8、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其它门槛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新开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