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要考哪几门课程

2019-03-02 12:25 1979浏览 7回答
新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要考哪几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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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蓝色的雪
1楼 · 2019-03-02 12:45.采纳回答

    考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的变化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学习 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业务 这个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的 所有注册会计师 不管是执业还是非执业都必须参加 否则最终你的资格会被中注协取消 必须重考 因为你的知识落伍了

  进入事务所肯定是做审计拉 这是注册会计师最大的业务 特别是年报审计 当然也做审阅、咨询、代编财务报表等业务 你学过审计就应该知道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一个注册会计师只能在一家事务所执业 兼职的应该是挂证的那种情况 有些事务所需要注册会计师来撑门面 而有的考过了不想执业 就把证书挂在某某事务所 我又想问你了 你辛苦考过CPA却不从事这个 你考来干什么 证明学习能力吗

  注册会计师是非常辛苦的行业 大点的事务所业务多到你做不完 特别是四大 不过你的付出有回报 特别在几年事务所的洗礼下 你的经验得到很大完善 为你今后进入企业的财务管理层奠定很好的基础 所以辛苦还是值得的

  中注协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定刚刚出台 目前的考试制度将在明年被更新 6+1的新考试制度会进一步加大考试难度 与国际日益趋同更会注重英语能力 所以这个行业应该是很有前途的 但是现在想要进到这个行业是更难了 具体内容可以去中注协网站和各大网站会计版面查询

樊慧贤
2楼-- · 2019-03-02 12:58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准则配套指南和讲解材料。

赵黎明
3楼-- · 2019-03-02 12:5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

  CSA 1101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CSA 1111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CSA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CSA 1131 审计工作底稿

  CSA 1141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CSA 1142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CSA 1151 与治理层的沟通

  CSA 1152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CSA 1153 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CSA 1201 计划审计工作

  CSA 1211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CSA 1221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CSA 1231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CSA 1241 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CSA 1251 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CSA 1301 审计证据

  CSA 1311 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CSA 1312 函证

  CSA 1313 分析程序

  CSA 1314 审计抽样

  CSA 1321 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

  CSA 1323 关联方

  CSA 1324 持续经营

  CSA 1331 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CSA 1332 期后事项

  CSA 1341 书面声明

  CSA 1401 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411 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CSA 1421 利用专家的工作

  CSA 1501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CSA 1502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CSA 1503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CSA 1511 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

  CSA 1521 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

  CSA 1601 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3 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的特殊考虑

  CSA 1604 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CSQC 5101 质量控制准则

  2.财会[2006]4号文中废止的35项准则名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1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1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1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2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2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2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2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2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28.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3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3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3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3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3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35.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黄磊光
4楼-- · 2019-03-02 12:49

    注册会计师是需要在五年内考完五门课程,这个你应该很清楚吧。考上之后,你面临的就业压力就会立马消失,因为考过注会的人可算是凤毛麟角。 再者,你如果考上了,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但那些都不重要,稍微用点心就能过的,不用担心。没有哪个机构不考试的,呵呵。

  会计就业,就是毕业的时候一定要努力进大公司,大企业,或会计事务所,那么你学的东西就多,也正规。会计好找工作,但是小公司的话初期工资不高,但是主要试为了混经验,等有了经验之后,你再跳槽,再找公司,那你的待遇就会有一个质的变化,但是前提是你在积累了丰厚的工作经验,能够处理各种实际发生的会计难题的情况下。

龚国琼
5楼-- · 2019-03-02 12:48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对公众利益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土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独立、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职业行为,技术准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

  鉴证业务是指为被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既定的适当标准提供高度或适度保证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也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二)客观

  客观性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述,应当基于客观的立场,应当力求公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愿望,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不得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在分析、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客观性;

  2.列举和描述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

  3.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或受到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

  4.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

  5.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或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公正性原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应当将社会公众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无论提供何种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公正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

  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实际上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而不仅仅局限于鉴证业务。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其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以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二)应有关注

  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并且随着业务、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应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确保客户能够享受到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应有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谨慎,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如果注册会计师受到客户的严重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情况,就无法发表审计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除非有法定的或专业的披露权力或义务。在未经适当或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同时,还应确保协助其工作的业务助理人员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信守保密原则。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社会公众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之服务的人士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的共同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

  这里的其他责任主要是指在业务承接方面的责任。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独立性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以下技术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辛延友
6楼-- · 2019-03-02 12:42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财会[2006]4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龙常武
7楼-- · 2019-03-02 12:40

    没有这种说法的,看看09年的考试改革情况吧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正式创立,至今已举办16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以及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巨大进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中注协自2004年“四代会”以来,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正在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建设,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实施人才战略的基础,加快选拔和培养符合国际化发展需要的行业人才,迫切需要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2007年初,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研究决定,全面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制度,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总结和继承过去17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消化、吸收,在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的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在改革实践中,充分体现行业发展对行业人才建设的根本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考委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包括起草、咨询和决策三个层次的组织工作体系。各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及组成如下:

  (一)全国考委会

  全国考委会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及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决策。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

  1.工作组职责

  负责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及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起草、征求意见和拟订等工作;负责推动、协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及其他日常管理,为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及翻译资料。

  2.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以全国考办为依托组建,成员以全国考办工作人员为主,适当吸收外部专家。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内专家咨询组

  1.境内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论证。

  2.境内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全国考委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方面有较深研究的院校学者、执业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境外专家咨询组

  1.境外专家咨询组职责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境外专家咨询组组成

  组长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专家、国际会计公司相关专家组成。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指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考试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方式、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考试组织体系、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

   狭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即考试基本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方面。狭义考试制度既是广义考试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广义考试制度中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是各国会计师组织在进行相互间考试制度比较及考试资格互惠磋商中,重点研究、评价的内容。

   为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并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及豁免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当前将首先重点实施考试基本制度的改革,在2009年实施,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基本制度;同时,随着有关法律的修订,对考试基本制度加以完善,并择机对命题方式(如题库建设)、考试方式(如机考)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基于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的国际比较,特别是在充分借鉴香港及国外会计师组织考试经验的基础上,在不改变现行报名条件和豁免政策的前提下,对现行考试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于考试层级

   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改革为“两个层级的专业考试”,其中:

   第一层级为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掌握基本应用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层级为高级阶段,主要是对考生综合知识的考核和综合能力的测试,包括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

   考试分阶段进行。考生只有通过第一层级专业阶段的考试科目,才能参加第二层级高级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二)关于考试科目及成绩有效期

   考试科目的设置与考试层级的划分密切相关。

   建议将考试科目设为“6+1”模式,其中:

  第一层级,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即在延续现行考试的5科基础上,增设1科。6科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科目);并在有关科目中相应增加测试考生应当具备的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筹划、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信息技术应用与评价、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与现行5科考试相比,专业阶段考试重点测试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技能,难度略有降低,内容略有扩充。

   增设的“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主要考核《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考生应具备的组织和企业相关知识。

  第二层级,高级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主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能力,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综合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3年内完成;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否则5年内有效。

  (三)关于实务经历要求

   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对实务经历的要求,拟在考试制度中增加对考生实务经历建议性要求。

   鉴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未明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需有实务经历的要求,仅明确了申请注册的实务经历要求,即,“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据此,在考试制度改革中,拟向考生提出实务经历的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建议其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衔接方案

   为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建议自2009年起,实施新考试制度。为做好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考试制度平稳过渡,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继续执行1年。

   2009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2009年度考试结束后,参加现行考试制度考试的考生,累计通过全部5门科目的,准予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未能取得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其仍有效的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制度下的合格科目,2010年按新考试制度参加考试。

   2010年,全面实施新考试制度,现行考试制度同时废止。

  五、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总结、巩固有关英语水平测试工作取得的前期成果,并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相协调,就建立新的注册会计师英语水平测试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英语水平测试目标是,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英语测试水平及国际认可度,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下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为标准,通过测试,重点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将英语水平测试打造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通行证”的重要标志。

   建议将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英文附加题制度及英语测试制度加以合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联合举办统一的英语水平测试。水平定在“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

   英语水平测试拟于2009年实施,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后才能报考。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六、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时间安排

   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时间安排如下:

  (一)制订完成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2008年1-9月)

   建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机制,成立考试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工作组,搜集、整理其他会计师组织考试制度相关资料,开展考试制度改革研究工作,起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修订形成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送审稿)。

   全国考委会批准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二)制订完成考试规章和有关办法(2008年9-11月)

   根据考试制度改革的要求,修订和制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旧考试制度衔接办法》,同时修订和制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三)实施准备(2008年11月-2009年2月)

  制订发布《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布置2009年考试工作。同时完成宣传、教材编写、考务人员培训等考试制度改革实施的准备工作。

  附件2:

  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2007年度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组织开展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工作方案起草工作。近日,《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起草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起草背景

   我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正式创立,至今已举办16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近14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国际化水平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也面临新的改革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过去十多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经验,深入探索和认识注册会计师考试规律,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

  (一)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引导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胜任能力,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环境变化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在传统审计鉴证、税务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基础上,不断扩大到风险管理、制度设计、战略规划、司法会计鉴证、内部控制鉴证、破产管理、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日益完善,企业管理日益深化,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要求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知识整合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持续学习能力。为此,中注协制定并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对注册会计师及行业后备人才应具备的广博的会计、审计、企业管理、信息技术、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品格进行了系统描述。

   与以上要求相适应,我们应当深入理解行业人才成长规律,深刻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在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充实考试中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完善考试的人才选拔功能,深化对考试的人才培养、人才评价的功能认识,提升考试理念。

  (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加快行业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助推做大做强战略的实施。

   提高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服务中国经济走出去的能力,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战略的核心内容。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加快行业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是实现以上任务的重要基础。为此,要求我们在客观评价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结构、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加快行业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提高注册会计师在国际化环境下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人才培养、人才选拔、人才储备的基础环节。借鉴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的考试工作经验,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实现与有关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考试和资质的合作,加快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必然选择。

  (三)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

  随着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战略的有效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并平稳过渡。与此同时,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等效,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审计准则的等效谈判正在进一步推进。

  我国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为考试理念的提升、考试内容的充实、考试结构的改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研究起草过程

  在全国考委会的指导下,中注协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规划,全力投入,稳步推进,围绕考试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工作机制、改革内容等,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论证,主要工作如下:

  1.在全国考委会领导下,成立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组、境内外专家咨询组,建立了包括决策、起草和咨询三个层次的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并完成相关课题研究,为考试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2007年9月,就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确定了“考试基本制度改革研究”、“命题制度改革研究”、“注册会计师资格互惠研究”三项研究课题。目前,已组织专家完成相关课题研究报告。

  3.完成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制度的国际比较。

  搜集并翻译了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考试制度相关资料,累计翻译55万字;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国际比较,研究了不同考试制度的先进经验和适应性。

  4.组织起草并定向征求意见。

  根据前期研究成果,组织力量起草并于今年3月底完成了征求意见稿的初稿。3月至7月,在全国考委会会议,考试制度改革境内、外专家咨询组会议,以及部分地方协会秘书长座谈会上,听取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对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确定的改革目标、改革模式、实施步骤等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考试科目结构、实务经历要求、新旧考试制度衔接办法等提出了建议。根据这些意见,修订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指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考试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方式、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考试组织体系、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

   狭义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即考试基本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层级、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方面。狭义考试制度既是广义考试制度的核心内容,决定着广义考试制度中的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是各国会计师组织在进行相互间考试制度比较及考试资格互惠磋商中,重点研究、评价的内容。

   这次工作方案主要是针对考试基本制度。对命题方式(如题库建设)、考试方式(如机考)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将在实施基本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择机实施。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我们在起草考试制度改革方案中着力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指导我们总结和评价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研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资格考试成功经验、研究设计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重要指导。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这就是:

  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发挥考试多元评价功能的考试制度,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国际普遍认可的考试模式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根据以上总体目标,征求意见稿对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并对英语水平测试提出了设想。

  (一)关于考试层级的划分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过程是引导考生不断深化对专业的理解,不断充实专业知识,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持续提高胜任能力的过程。注册会计师考试应当充分体现不断提高、不断积累的规律,并使不同阶段的要求有所差异。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的实践看,考试层级的划分与报名条件密切相关。报名条件对学历、专业的限定较多,考试层级和科目就较少。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设为专业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层级的结构。

  其中,第一层级为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会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所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基础理论知识,是否掌握基本应用技能和基本职业道德要求;第二层级为高级阶段,主要测试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并测试考生“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的综合能力。

  考试分阶段进行,考生只有通过第一层级专业阶段的考试科目,才能参加第二层级高级阶段的考试。

  (二)关于考试科目的设计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设计和内容分配应当体现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应当与执业环境相适应,并为内容的扩充和整合提供条件。

  根据以上认识,征求意见稿在两个层级划分的基础上,提出“6+1”考试科目设计思路。这一科目设计在现有的五科考试涉及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的内容,并按专业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划分进行了考试内容的分配。专业阶段考试设6科,分别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高级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

  关于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征求意见稿提出,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应在3年内完成。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否则5年内有效。

  (三)关于实务经历的要求

  实务经历要求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都对实务经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应在报名时或考试中积累实务经历。基于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在注册前必须具备两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在考试层级划分和考试科目内容的设计上都体现了对实务经历的要求,这就意味着考生在参加考试过程中或考试之前应当逐步积累一定的实务经历。

  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实务经历提出了建议性要求。即,考生参加最后一科“综合测试”考试前,应在具有1年实务经历的基础上报考,以便更好地适应综合测试要求。

  (四)关于英语水平测试的改革设想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推动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素质,选拔和培训行业高端国际化人才,中注协从2006年起,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设立英语测试,并于2007年度首次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审计、会计科目中各增加10分的英文附加题。以上英语水平测试各项措施的初步探索,对鼓励行业人员提高英语水平,推动行业国际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为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英语水平,培养和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进一步提高英语水平测试的国际认可度和实际效用,与这次考试制度改革相配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现行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科目的英文附加题制度及英语测试制度加以合并,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组织联合举办统一的英语水平测试,水平定在“在英语环境中工作的能力”。并规定,考生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后才能报考英语水平测试。英语水平测试的合格证书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合格证书。

  四、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安排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设想,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将于2009年正式实施。为做好新旧考试制度的转换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09年首次实施新考试制度的同时,现行考试制度继续执行一年。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2009年首次报考的考生及曾报考但未通过任一考试科目者,须按新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现行制度下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可以选择按现行制度报名参加考试,也可以选择按新制度报名参加未通过科目(含新增科目)的考试。按现行考试制度参加2009年度考试的考生,如未能取得全科合格证,其有效的成绩合格科目转换为新制度下的合格科目,2010年按新考试制度参加其余科目的考试。2010年,全面实施新考试制度,现行考试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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