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2019-01-07 12:53 2509浏览 7回答
2011年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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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国
1楼 · 2019-01-07 13:24.采纳回答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要作的准备工作有: 1、报名必须的证件(即报考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工作单位证明、本市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学生证件之一)近期相片等 2、按照考试大纲认真复习掌握,并提前熟悉无纸化考试的操作规程。 3、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准考证。 二、说明 1、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2017年考试大纲已经公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某市报名的考生需持有以下一项证件:本市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本市工作单位证明、本市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学生证件。 3、报名缴费、考试的流程及方法 (1)网上提交报名资料。报名过程中,考生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相片(必须为近期证件照),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等重要信息一经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影响由考生个人负责。 (2)网上缴费。 (3)网上打印准考证。 (4)现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请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代替,其他类型的证件和证明一律无效。 4、考试结果公告。考生考试结束交卷时可立即获知考试成绩。考生可于当期考试全部结束后30日内登陆网站查阅考试结果公告。鉴于考试系统自动改卷评分,考试后将不提供核查试卷的服务。 5、考试通过人员按以下流程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后登陆网站填写《XX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同时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时间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不领取证书将在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诚信档案予以记录。 (2)考试通过人员在预约日期携带以下材料到属地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a)经本人签名确认的《XX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基础信息表》,以及信息表内容涉及的有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例如学历/学位证等); b)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c)领取证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领证时应当持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人本人签名的授权办理领证和确认信息表等事项的委托书。

连元君
2楼-- · 2019-01-07 13:17

一、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一般流程是:网上提交报名资料——网上缴费。报名过程中,考生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上传相片(必须为近期证件照),姓名、身份证号码、相片等重要信息一经确认提交后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影响由考生个人负责。各地具体报考时间和操作流程可能不尽相同,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二、说明。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 1、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某市报名的考生需持有以下一项证件:本市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本市工作单位证明、本市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学生证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报名缴费、考试的流程及方法(以广东省某市为例) (1)网上提交报名资料。考生登录网站,进入XX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再选择“考试服务”进行报名。 (2)网上缴费。报名缴费统一采用“网上支付”形式,考生务必在报名期间完成网上缴费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4)现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准考证参加考试。如遇身份证失效或遗失的情况,请及时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代替,其他类型的证件和证明一律无效。 4、考试科目、题型及模式如下图所示: 每门科目总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同一考生所有报考科目的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滚动计算,不作为历史成绩。

黄燕新
3楼-- · 2019-01-07 13:17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辛宏刚
4楼-- · 2019-01-07 13:12

会计证报考不同的地区考试时间是不一样的。 因为有些地方一年考一次,有的地方一年考四次,所以这个考试时间每年都是不固定的。 个人建议你可以到你们财政局官网上面看一下,一般来说只要考试时间公布了,上面都是能够看到的。 报考条件:凡年满18周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

黎瑞华
5楼-- · 2019-01-07 13:11

仅供参考 根据部分省市财政局通知,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正在调整或者正在建立新题库,所以2017年会计从业考试暂缓进行。但是,暂缓不等于停考!会计从业暂缓从来不能阻挡我们学习的脚步,有一份固执的坚持··· 2016年12月16日,人社部受国务院委托,公示了资格证书目录清单(严格来说是没经国务院批准的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置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在里面,于是很多人直接怀疑,会计从业资格证是不是要取消了。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一、两个确定 1.已经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完全不用担心证书作废。理由1:国务院人社部在回复记者答问时提到:“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理由2:会计证目前在国内知名度和认可度很高,所以证肯定有用。 2.往后,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含金量会大大提高。理由1: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里面明确提到了对初级、中级、高级人才的更高要求。不管以后有没有从业资格考试,如果想考初级中级等,不先学好从业是很难的. 二、最有可能的改革方案 会计从业资格准入证取消,和初级中级一样改成水平评价证书,也就是政策协调后,考试照考,证书照发,只不过以前叫准入证(无证不许上岗),往后和初级、中级一样,叫水平评价证,有证绝对可以上岗,无证不可以多带带上岗。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持证人员已经达到快2000万,国家在不断进步,会对会计人员筛选以提高门槛。理由1:国务院人社部在回复记者答问时提到:“证书的第二类是水平评价类,这一类必须具备三个特点:一是社会通用性比较强,从业人员较多、流动性强、分布较广泛;二是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或者技能水平要求比较高;三是对人员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会计行业明显就是符合这个特点,单纯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目前7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对会计人员要求不高,掌握一些从业基本知识然后再实践实践就可以了,如果直接取消会计证让大家都去考初级,很容易导致大面积无证上岗人员,财政部提出十三五我国初级以上人员要达到140万,那我们国家那么多企业,1400万都不止,好多企业都有上百个会计,这样都无证上岗非常不利于国家规范管理。记得我上次向国务院财政部发函:“《会计法》有条款规定,因某某事件违法被吊销从业证书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永久不得再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如果取消准入证,那以后做假账的是不是肆无忌惮了,因为目前有这个证书,被查了吊销了整个行业都会抛弃你,如果取消这个准入证,我做假账被查了,大不了再换个单位继续做假账,国家如何规范这个本来就有点混乱的行业?”,当然财政部没有直接回复我这个尖锐的问题,只说会将我的建议上报国务院。感觉得出,财政部根本不想取消准入证,只不过,改革大潮来临,人家铁道部和交通部都取消了十几个准入证书了,财政部需要作出一些让步,否则其他部门不高兴。理由2:目前我国的会计行业考试制度已经相当成熟,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也很高,在配合国家执法和规范会计市场方面功不可没。目前李克强总理力推的目录清单,李克强和前几任总理朱镕基温家宝不同,朱镕基和温家宝是学理科出身的,用我们经济学观点来说,他们属于偏向于国家管理思维,而李克强总理属于经济学科班出身,大家如果读过李总理的博士论文就知道,李总理属于自由市场派,反对国家过于干预市场,而希望市场自我调节,从经济学来说,市场是我调节有效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人员的充分流动,准入证容易阻碍人员进入某个行业,给充分就业带来麻烦,也就是说李总理反感的准入证,但是作为经济学科班出身的李总理,相信和我一样,也信奉充分规范的自由市场,那么会计行业水平评价证书是必要的。 三、人社部公示的清单怎么回事? 在目录清单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很明显列入了,而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一般的什么证券证书、银行证书不一样,它是《会计法》里面确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要持证上岗。根据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会计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政府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国务院没有权力动它,必须要提请全国人大,只有全国人大按照程序将上位法修订了之后,下面的国务院和部门才有权力制定不和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如《会计从业资格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定规定》。在目前《会计法》尚未修订这一条的前提下,国务院清单如果直接将会计从业资格证列示为水平评价证书,就是违法了,所以他不列示,估计等到《会计法》这个上位法修改确定后,财政部再依新的《会计法》修改《会计从业资格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定规定》,将从业证书写进去和初级、中级并列就可以了,这样既不违反《会计法》,又和国务院目录清单一脉相承。不过,这里需要修改的法律太多太特殊,所以程序会长些,才出现了省级财政部门缓考的表述,我上次问了好几个省级财政部门领导人员,他们的回复和我的设想一样,他们说我们现在也很被动,等到国家法律修订完成,还是那句话,政府都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没确定,没有哪个政府官员敢轻举妄动。 四、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取消吗? 根据我以上的分析,直接取消的可能性不大,其实除了我以上的分析,我还有两个证据;证据1.2017年9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2017年会计证考试大纲,如果要直接取消了,财政部在我国是那么强势的部门,而且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是他们管理的,他们怎么可能不先知先觉?直接取消的话,他们发新大纲什么意思,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么?包括也在修订了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办法》还说给证书编号。证据2:大家看看省级财政部门的表述,大多都是说报名系统升级,缓考,如果直接取消,他们这样用词是不是先将手伸出去,再回来给自己一巴掌? 五、备考的同学怎么办? 很多同学说,我们学校会计专业要求一定要有会计证才能毕业,怎么办?我也是教大学的,很多学校对财会专业毕业要求会计证,这是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变化,那是学校领导一句话就可解决。如果国家在改革协调不安排考试,我相信一般学校都是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我上次还在和学校领导谈这个事。也还打电话问财政厅和财政部的人;我说你们协调归协调,我们下面的院校要求学生有证书才能毕业,怎么办?他们答复是,你们这样规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考证你们该怎么教就怎么教,毕竟我们是政府工作人员,有的话不能说得太直接。我个人理解他们的意思是,政策协调过程中,有的东西不能规定得太死板,学校的政策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随时调整,还有就是该学习的学习,该考的还是会考。 因此,大家也别太纠结,其实站在教研人员角度来看,学校这么规定也是没有办法,也是为了学生好,并不是故意为难学生,如果什么也没规定,很多学生都不会学习,老师教课也会不上心。如果政策有变,我相信没有哪一个领导还那么死板的坚持原来的学校政策来为难学生毕业。领导也有领导的难处,说句不可能的话,哪怕是这个证完全取消,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也会很快调整。不过我担心的是,改革后,考试发证依然保留不取消,考试难度还会增加。 综上五点,我的个人意见是:不管国家政策怎么改,只要这个行业存在,总得需要规范,学好知识肯定到哪里都不亏,不管是以后的工作还是考更好的证,知识点和原理都是万变不离其中,学了的东西潜意识都不会忘,这个不管是短期来看,还是长远发展,到哪里都没错。做最好的准备,到时不管怎么改都应付自如,反之,什么都不准备,在哪里瞎折腾,不管是对于考证还是实际工作,都是徒劳无益的。

龚国林
6楼-- · 2019-01-07 1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资格管理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辛天牧
7楼-- · 2019-01-07 13:01

无基础考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准备多长时间,取决于学习效率,如果效率高,时间短,反之,效率低时间就长一些。一般情况下,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学3个月左右是必须的。 无基础考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了解会计证的相关政策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二、考试科目: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会计电算化(或珠算)。 三、考试政策变化: 第一,2013年7月1日出台新政策,取消免试并规定一次考三门且三门必须通过同时通过,才可以拿证。 第二,考试题库问题:2014年要求全国各地用国家统一的题库,不存在地方题库,全国题库是绝密文件,除了考试机构,谁都没有,因此,市面上号称是全国题库,那只是号称而已,不要太信以为真。 第三,教材问题:各地教材都有差异,全国题库不可能依据某地方教材编写的,一定按统一的考试大纲编的,因此,不要拘泥某一种教材。各地方教材都是按考试大纲编写的,一定有所差异变化,这些差异可以忽略不计。为什么新教材相对于老教材要有所小的变化,各地教材为什么要有所差异,其主要是都是利益驱使,如果不变,凭什么让自己地区的考生掏腰包呢。 第四,考试大纲,10月1日启用全国统一的大纲, ,电算化用财政部开发的统一的考试软件。 第二个问题,复习迎考.如果自学能力强,完全可以自学考试,如果能力不强,建议网上学习方式。 1、选择的理由 建议网上学习方式,因为现在面授班很多,良莠不齐。运气好,没有白花费用,如果不好,就是打水漂了,另外现场上课,必须费车马劳顿之苦,听不懂就过去了,一步跟不上,步步跟不上,教师上完课就走人,想问问题几乎不太可能。而网上培训则不同。 2、学习方式 网上学习有两种个情况,可以自己选择: 第一种,网上自学型 具体方法:网上获取通俗易懂的会计从业资格课件,自己看,自己复习,遇到问题自己研究,此方法适用于有一定会计基础且有一定学习能力的同学。 第二种,全程答疑,全程辅导型 具体方法:网上获取通俗易懂的会计从业资格课件,与提供课件的老师商讨学习计划,一旦商讨确定下来,严格执行,最好每天汇报学习进度,汇报方法:计划应该到哪,实际到哪,完不成进度,要严厉批评。学习过程中,要求章节练习结果要截图汇报,并把做题过程中遇到问题提请辅导老师辅导答疑。一步一脚印、扎扎实实学习三个月左右就可以报考了。 3、学习流程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建议三轮复习: 第一轮,主抓各科基础知识; 第二轮,疯狂做题; 第三轮,留一周查缺补漏; 要求:第一轮主要是掌握知识,脑袋多装知识点。第二轮,知识点的梳理,最终达到炉火纯青,第三轮准备考试了。

  • 21th收官

    18:00-23:59 18:00-23:59 05月16日 18:00-23:59

    收官大促 狂送666份好礼

    注册会计师

  • 马贞

    19:00-20:30 19:00-20:30

    审计小白必看-先导课-第2讲

    注册会计师

  • 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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