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在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聘任

2019-01-07 12:48 2387浏览 7回答
非公有制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在事业单位是否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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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黎英
1楼 · 2019-01-07 13:12.采纳回答

高级职称是关于医务人员的,还是会计的?如果都是有关财务方面的,当然会被认可。医院的收银员不算会计相关的,你是哪方面的财务人员?

齐智磊
2楼-- · 2019-01-07 13:13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财政部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1986年4月10日 [1986]职改字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在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财政部,以使制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件: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附件一: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施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 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 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 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 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 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青年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议、聘任(任命)会计专业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保护聘任(任命)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借聘任(任命)之机打击迫害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军队系统的会计专业职务的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各级会计专业职务比例和限额 各级事业单位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比例,由财政部提出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各级国家机关会计专业职务的限额比例,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二、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办法和评审权限 各级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最低不得少于7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分别组成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级会计师的考核评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管理机关经费的高级会计师的评议。 各计划单列市是否可自行组织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由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 评议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或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人员。本部门具备条件的委员人选不足的,可从外单位聘请。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出席的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对象必须经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投票同意方能被确认符合任职条件。 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的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财政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聘任(任命)的高级会计师名单,须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师应由地(市)或相当地(市)级的机关、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评议,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应由县(市)或相当县(市)级的机关、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评议。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三、关于具备规定学历和工作年限,过去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如何掌握任职条件 由于职称评定工作暂停和其他原因,一部分具备规定学历、已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多年的会计人员,未评定技术职称,在这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中可按下列办法掌握: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含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前的专业工作时间,下同),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助理会计师职务。 (二)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六至七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至三年,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二年左右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会计师职务。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八年以上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履行高级会计师职责的水平和能力,可以聘任(任命)高级会计师职务。 四、关于外语要求 高级会计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条件。鉴于历史原因和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对于会计业务不涉外的单位,会计师及以下会计专业职务外语可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五、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问题,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六、关于专业职务的职责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对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会计工作的特点,高一级专业职务与低一级专业职务之间在职责上可以交叉,以及由于单位规模大小、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业务繁简和专业职务的设置和分工等情况的不同,在实施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七、关于1983年9月1日以前评定会计干部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于1983年9月1日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暂停以前已获得会计干部技术职称的合格人员,一般不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但聘任(任命)担任比原定职称高一级的专业职务时,仍应按规定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二)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门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报财政部进行综合平衡的高级会计师,财政部不再平衡,凡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不必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或任命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三)已经相应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通过的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已上报待进行综合平衡的,是否承认其具有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规定。 (四)已经相应的职称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通过的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上报进行综合平衡时未获批准的,如果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低一级的专业职务,可不必再经过评审委员会评议。 八、关于离休、退休人员的任职问题 会计专业人员应执行国家离休、退休制度。 在首次确定会计专业职务时,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凡符合专业职务聘任(任命)条件的,可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九、关于兼职问题 担任财务会计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或任命,并履行相应的专业职责。兼职人员任职期间的职务工资按所任两种职务中较高的一种确定。 十、关于高级会计专家退休问题 高级会计专家离休、退休问题,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满意请采纳

赵高菲
3楼-- · 2019-01-07 13:10

前辈,您好。正如您所说,注册会计师不是职称,所以在评聘高级职称时是不认可的。各地关于评聘高级职称的相关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此介绍一下北京的评聘相关内容。 您需要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一般国家线在60分,各省有可能有自己的分数线,一般会低一些。通过国家分数线的成绩保留三年,通过省级分数线的成绩当年有效。据我了解,北京没有省分数线,执行国家分数线。 另外,您需要参加职称英语及职称计算机的考试。高级会计师北京这边的要求,职称英语通过B级即可,对于财会专业一般都参加综合类。职称计算机要求通过四个模块。 评审的时候,提交您的高级会计实务的成绩,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的成绩,然后提交一篇3000字左右的,结合实务工作的研究性论文。关于论文,各地方要求也不一样。有些地方要求要公开发表,有些地方不需要答辩。北京的要求是,不一定要公开发表过的,但都要参加答辩。 评审通过以后,就OK了。您就可以取得副高级职称了。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应该说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入行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的职称没有任何关系。 对了,补充一点。参加高级会计实务的考试必须先取得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可以跳过直接报考中级,中级职称是不可以跳过直接报考高级的。不过,作为前辈的您应该早就有中级了。前辈加油!

樊思林
4楼-- · 2019-01-07 13:08

评定的职称工程师是地方认证,通过考试获得的某种资格工程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职称评定有两种评定方式:一是自己单位评定(这要求自己单位有职称评定资格和组织,一般是国有大型企业),二是当地职称评改办。 公司评定的工程师职称只有公司认可,国家(人民政府机构)评定的职称全国通用。 工程师职称是中国大陆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对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方法,一致沿用至今。目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档次,对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适用。企业可以参照此法在人才使用上管理。但企业有自己的用人自主权,对技术人员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也很正常,如你现在所在的企业的管理也是恰当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评价给予雇员相应的待遇。如果你想评所谓国家认可的职称,根据属地人社部门的规定,通过档案关系,递交当地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当然,要准备计算机模块、职称英语、论文、业绩等资料,填写相关表格,就业的企业签署意见,报道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人事代理公司等就可以了。 中级职称是通过评审后发证的,中级职称一般不参考考试,高级职称才考试。以下是中级职称的评审条件: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⑶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⑷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黄炜燊
5楼-- · 2019-01-07 13:07

取得高级会计师证书之后,单位有岗位会聘任的,然后相应待遇会增加

符英发
6楼-- · 2019-01-07 13:06

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就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不需要聘任,也不是聘任才具有此职称。 在岗与否与职称评定是分属两个不同概念的范畴。

黄燕新
7楼-- · 2019-01-07 13:01

事业单位职称与企业职称,一般不能互用。因为,国家职称是围绕岗位,且内部评聘的。 岗位性质不同,职称系列不同。即便岗位性质相同,比如高级会计师,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职称编制数也不同。除非国有企业有特别的需要,由单位直接出面聘用,经公务员局职改办同意批准,否则,一般无法正常聘用。 民营企业一般不能聘用国家职称。因为,企业属性不同,无法给国家职称的干部待遇。只能用相应的经济补偿方式聘用。但毕竟不是真正的职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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