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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修改一下提问?监理工程师从事的是监理,而不是项目管理。
当然也有监理工程师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但不是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出现。
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从从业角度,指受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师,将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进度负责。
您好!工程监理的职责如下:(您说的监督别人干活的,那叫监工,不是监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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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 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5、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产品质量的好坏与从业人员的水平素质不可分。在搞好管理的同时,应加强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新技术产品的了解掌握。培养施工人员的敬业精神与细致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不遗琐碎,不留后患。
二、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工作
1、设计阶段合理把握投资控制
(1)、采用设计招标形式选择最合理的设计方案,促使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2)、对扩初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比较与分析,选取最合理的方案;
(3)、推行限额设计。
2、招标阶段协助业主选择最佳承包商
(1)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起草施工合同条款,作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这是工程监理在招标阶段的重要任务。
(2)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 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对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确定合理的工程合同价款。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对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和结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监理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
(3)设备费、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开展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竣工阶段严格审核工程结算
三、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监理方一旦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2、质量监控事前预防,施工操作事先指导
(1)、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
(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监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公司质监部门专职质监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是现场监理与质监部门的重要不同之处。对工程监理工作认识不多的同志往往认为监理工程师只是在现场转一转、看一看,验收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图纸、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这样往往使一些质量问题已经出现,甚至还要返工。我们在质量控制中是改静态检查变为动态控制。主要抓住以下几方面。
(1)、加强管理力度,全天候旁监
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施工图,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手勤,发现问题要常记,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现场转转;口勤,对于施工队易查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脑勤,熟悉图纸,动脑筋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在工作方式、深度上要求做到“严”(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格检查把关)、“准”(处理问题要果断、准确,要以数据为说话依据)、“细”(工作中细心,自理事情要细致)、“实”(做到一件事要实实在在,亲自去做,去检查,遇到质量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不能找理由推脱,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难题)。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总计须全天候的、24小时跟班旁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工程中抓“第一”、“重点”、“临界”项目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监理理由要管理的项目。当施工现场浇筑第一根框架柱,绑扎第一道梁筋,砌筑、粉刷第一面墙体,绑扎第一道柱、梁钢筋,支第一根柱模时,监理工程师要到现场去检查,复核轴线及标高,测量构件、结构的尺寸,称计配合材料重等。
(3)、现场巡视,量测检查,数据说话
监理工程师通过现场巡视,实地测量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提前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遮掩,不能马虎处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4、事后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1)、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问题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针对重要分部项工程同工序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和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如浇筑柱、梁板砼的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而不去强调事故的责任的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不讳疾忌医,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与监理方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1、项目监理机构合理有效的人员配置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理业绩考核制度
3、监理工作人员应提前熟悉项目特点,明确项目目标,确定重点难点
4、做好预控和全过程的动态控制
5、积极主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6、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树立监帮结合意识
7、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把好每一道
8、建立学习型团队,提高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
9、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10、培养团体精神、发挥团队作用
11、重视监理内部资料整理工作
12、建立严格的廉政守法工作制度
监理和项目经理的区别:
通俗来讲:立场就不同,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表业主。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主要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说白了就是替业主看着施工方(包括项目经理)干活的。
项目经理:标准的说,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从从业角度,指受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在工程项目上全权负责生产指挥,人事,财务,技术,采购等,基本是工程项目的一把手。
具体来讲:
1、性质不同
项目管理是承建单位组织内部的活动,监理是承建单位外部的第三方活动。
由于项目管理是组织内部的活动,项目管理者必然会受到组织内部的种种制约,影响其项目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为:项目管理这首先是对自己的直接上司(或本公司)负责,当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利益一致时,这种关系不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危害。但当二者利益不一致时,项目管理者必然会站在本单位一边,从而使建设单位的利益受到影响。由于监理是第三方的活动,不受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任何一方的制约,在客观上保证了其在处理矛盾时的“中立”、“公正”地位。
此外,在承建单位内部,往往是多项目并行,经常出现人力及其他资源上的冲突,造成处于次要地位的项目在资源上得不到保证,对项目进度、质量产生影响而项目管理者却无能为力。监理是以项目本身为中心,不管承建单位内部发生什么情况,都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
2、作用不同
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项目成功,是项目成功的内因,监理的目的是尽可能促使项目成功,是项目成功的外因。项目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项目管理。项目失败意味着项目管理的失败,监理工作的成败不能以项目的成败来衡量。衡量监理工作的成功与失败,要看其在项目的监督、控制、管理上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讲要看:是否按要求履行了职责,对项目中的问题是否提前预见、是否及时发现、是否及时处理等。
有些项目成功了,但监理可能在其中未起任何作用,项目的成功完全是项目组人员努力的结果。相反,有些项目虽然是失败的,但项目监理仍然是成功的。原因就在于监理方成功地履行了监理职责。
3、责任与风险不同
由于项目管理与监理对项目的作用不同,因而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不同。
承建单位必须承担成本、进度和质量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不直接承担进度、成本和质量责任。
承建单位在承包项目的同时也承担该项目的风险。而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单位一般不承担风险的直接责任,它只是公正地分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风险。
4、对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
主要表现在对进度和成本的管理方式不同。
针对进度管理,项目管理要负责进度计划的制定、进度计划的执行、变更及监控,监理只负责进度的监控和进度变更的控制。
因此,监理没有义务制定项目计划,更不能干预承建单位制定计划,只要审查承建单位的计划是否符合项目本身的要求就可以了。
在具体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监理单位先帮助建设单位制定出项目的宏观计划,然后又帮助承建单位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应该说,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监理单位在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此类工作。但这时监理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监理”而是“咨询”,而且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像以“监理”身份提出的意见那样严肃。对待这种情况,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都应妥善处理、正确把握。
针对成本管理,项目管理需要更多地关心项目的成本支出,尽可能地做到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监理需要核定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此来核定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承建单位的报酬,而不关心项目组内部的成本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建设单位往往是根据阶段验收情况,分期向承建单位支付合同款,一般分三到四次,因此成本控制在项目监理中所占的工作量不大,其作用也不十分明显。
5、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同
就一般意义的项目管理与监理而言,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要高于监理人员。因为成功地实施一个项目比成功监理一个项目难度要大。
因为监理工作比项目管理更严肃,所以对监理人员要求的严格程度要高于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需要参加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后方能从事监理工作,而国家对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没有硬性规定。
如果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咨询”的能力,则对其要求要上升一个层次。
对项目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要求的侧重点不同的,具体表现在:监理人员需要有较宽的知识面、较高的道德水准、公正无私,同时需要国家的资格认证;项目管理人员需要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全面的管理能力,尤其是对人的管理能力。此信息来自 环球网校。
黄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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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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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监理工程师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但不是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出现。
项目经理( Project Manager ) ,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从从业角度,指受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师,将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进度负责。
您好!工程监理的职责如下:(您说的监督别人干活的,那叫监工,不是监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
(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
(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
(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
(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
(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
(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七)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
(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
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
(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
(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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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协调:
协调工作不仅要从技术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中各专业的配合问题,建立以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为主的统一领导,由专人统一指挥,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甲方、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专业的工序,设计的要求。这样才有可能统筹各专业的施工队伍,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
建立问题责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
建立奖罚制度,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奖惩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建立严格的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制度。隐蔽验收与中间验收是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关键。此时的工作已从图纸阶段进入实物阶段,各专业之间的问题更加形象与直观,问题更容易发现,同时也最容易解决和补救。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少到最小。
3)组织协调:
建立专门的协调会议制度,施工中甲方、项目经理应定期组织举行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协调问题。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和责任。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善于不断地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施工中协调部分的常见问题包括: 电气部分与土建的协调;给排水与建筑结构的协调;建筑的外表、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各种预制件、预埋件、装饰与结构的关系、施工的特点、要求;各辅助专业之间的协调等。
5、提高监理人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
产品质量的好坏与从业人员的水平素质不可分。在搞好管理的同时,应加强监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新技术产品的了解掌握。培养施工人员的敬业精神与细致的工作作风,施工中不遗琐碎,不留后患。
二、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工作
1、设计阶段合理把握投资控制
(1)、采用设计招标形式选择最合理的设计方案,促使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降低工程造价;
(2)、对扩初设计的总图方案及单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通过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比较与分析,选取最合理的方案;
(3)、推行限额设计。
2、招标阶段协助业主选择最佳承包商
(1)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起草施工合同条款,作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这是工程监理在招标阶段的重要任务。
(2)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 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施工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对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确定合理的工程合同价款。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对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和结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监理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
(3)设备费、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开展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竣工阶段严格审核工程结算
三、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
监理方一旦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2、质量监控事前预防,施工操作事先指导
(1)、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将钢筋焊接半成品的质量检查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采用目测和检测相结合,首先从外观上对轴线位移、弯折角度、裂纹凹坑等进行检查,然后随机抽取焊接试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使用最普遍、工程量较大的混凝土工程中的材料质量监理细则要求施工单位保证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等均满足质量要求,有试验报告的前提下,再审核混凝土的配合比是否正确,校核各种计量表具、量具是否准确、齐全。浇筑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是否可行。如哪一道工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质检人员组织整改,进行管理。
(2)、加强质量意识,实行“三检”制
在工程施工前,监理方召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监员及有关各工程队组长质量会议,加强质量管理意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公司质监部门专职质监员签字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严格把好隐蔽工程的签字验收关,发现质量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再由公司专职质检员核定等级并签字,并填写好验收表单递交监理。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是现场监理与质监部门的重要不同之处。对工程监理工作认识不多的同志往往认为监理工程师只是在现场转一转、看一看,验收时检查工程是否按图纸、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这样往往使一些质量问题已经出现,甚至还要返工。我们在质量控制中是改静态检查变为动态控制。主要抓住以下几方面。
(1)、加强管理力度,全天候旁监
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施工图,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手勤,发现问题要常记,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现场转转;口勤,对于施工队易查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脑勤,熟悉图纸,动脑筋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在工作方式、深度上要求做到“严”(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格检查把关)、“准”(处理问题要果断、准确,要以数据为说话依据)、“细”(工作中细心,自理事情要细致)、“实”(做到一件事要实实在在,亲自去做,去检查,遇到质量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不能找理由推脱,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难题)。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总计须全天候的、24小时跟班旁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工程中抓“第一”、“重点”、“临界”项目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确定监理理由要管理的项目。当施工现场浇筑第一根框架柱,绑扎第一道梁筋,砌筑、粉刷第一面墙体,绑扎第一道柱、梁钢筋,支第一根柱模时,监理工程师要到现场去检查,复核轴线及标高,测量构件、结构的尺寸,称计配合材料重等。
(3)、现场巡视,量测检查,数据说话
监理工程师通过现场巡视,实地测量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提前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遮掩,不能马虎处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4、事后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
(1)、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将问题处理。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针对重要分部项工程同工序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和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如浇筑柱、梁板砼的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而不去强调事故的责任的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不讳疾忌医,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与监理方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1、项目监理机构合理有效的人员配置
2、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理业绩考核制度
3、监理工作人员应提前熟悉项目特点,明确项目目标,确定重点难点
4、做好预控和全过程的动态控制
5、积极主动从事工程管理工作
6、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树立监帮结合意识
7、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把好每一道
8、建立学习型团队,提高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
9、加强工程计划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10、培养团体精神、发挥团队作用
11、重视监理内部资料整理工作
12、建立严格的廉政守法工作制度
监理和项目经理的区别:
通俗来讲:立场就不同,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表业主。项目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主要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的。说白了就是替业主看着施工方(包括项目经理)干活的。
项目经理:标准的说,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环保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从从业角度,指受企业法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在工程项目上全权负责生产指挥,人事,财务,技术,采购等,基本是工程项目的一把手。
具体来讲:
1、性质不同
项目管理是承建单位组织内部的活动,监理是承建单位外部的第三方活动。
由于项目管理是组织内部的活动,项目管理者必然会受到组织内部的种种制约,影响其项目工作的开展。具体表现为:项目管理这首先是对自己的直接上司(或本公司)负责,当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利益一致时,这种关系不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危害。但当二者利益不一致时,项目管理者必然会站在本单位一边,从而使建设单位的利益受到影响。由于监理是第三方的活动,不受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任何一方的制约,在客观上保证了其在处理矛盾时的“中立”、“公正”地位。
此外,在承建单位内部,往往是多项目并行,经常出现人力及其他资源上的冲突,造成处于次要地位的项目在资源上得不到保证,对项目进度、质量产生影响而项目管理者却无能为力。监理是以项目本身为中心,不管承建单位内部发生什么情况,都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
2、作用不同
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项目成功,是项目成功的内因,监理的目的是尽可能促使项目成功,是项目成功的外因。项目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项目管理。项目失败意味着项目管理的失败,监理工作的成败不能以项目的成败来衡量。衡量监理工作的成功与失败,要看其在项目的监督、控制、管理上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讲要看:是否按要求履行了职责,对项目中的问题是否提前预见、是否及时发现、是否及时处理等。
有些项目成功了,但监理可能在其中未起任何作用,项目的成功完全是项目组人员努力的结果。相反,有些项目虽然是失败的,但项目监理仍然是成功的。原因就在于监理方成功地履行了监理职责。
3、责任与风险不同
由于项目管理与监理对项目的作用不同,因而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不同。
承建单位必须承担成本、进度和质量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不直接承担进度、成本和质量责任。
承建单位在承包项目的同时也承担该项目的风险。而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单位一般不承担风险的直接责任,它只是公正地分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风险。
4、对项目的管理方式不同
主要表现在对进度和成本的管理方式不同。
针对进度管理,项目管理要负责进度计划的制定、进度计划的执行、变更及监控,监理只负责进度的监控和进度变更的控制。
因此,监理没有义务制定项目计划,更不能干预承建单位制定计划,只要审查承建单位的计划是否符合项目本身的要求就可以了。
在具体工作中,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监理单位先帮助建设单位制定出项目的宏观计划,然后又帮助承建单位制定具体的项目计划。应该说,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监理单位在能力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从事此类工作。但这时监理的身份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监理”而是“咨询”,而且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像以“监理”身份提出的意见那样严肃。对待这种情况,建设方、承建方、监理方都应妥善处理、正确把握。
针对成本管理,项目管理需要更多地关心项目的成本支出,尽可能地做到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监理需要核定任务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此来核定建设单位应支付给承建单位的报酬,而不关心项目组内部的成本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建设单位往往是根据阶段验收情况,分期向承建单位支付合同款,一般分三到四次,因此成本控制在项目监理中所占的工作量不大,其作用也不十分明显。
5、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同
就一般意义的项目管理与监理而言,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要高于监理人员。因为成功地实施一个项目比成功监理一个项目难度要大。
因为监理工作比项目管理更严肃,所以对监理人员要求的严格程度要高于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需要参加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后方能从事监理工作,而国家对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要求没有硬性规定。
如果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咨询”的能力,则对其要求要上升一个层次。
对项目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要求的侧重点不同的,具体表现在:监理人员需要有较宽的知识面、较高的道德水准、公正无私,同时需要国家的资格认证;项目管理人员需要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全面的管理能力,尤其是对人的管理能力。此信息来自 环球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