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考点:票据权利分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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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法律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凭票要钱”的资格。这种权利的核心在于,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内容,直接要求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支付票面金额或履行其他票据义务。其本质是一种金钱债权,但比普通债权更具强制性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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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 15小时前.采纳回答

票据权利是法律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凭票要钱”的资格。这种权利的核心在于,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上的记载内容,直接要求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支付票面金额或履行其他票据义务。其本质是一种金钱债权,但比普通债权更具强制性和便捷性。

通俗理解:

假设A公司向B供应商开具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B将汇票转让给C。此时,C作为持票人,可以直接要求汇票的承兑人(如银行)付款,这就是票据权利的体现。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C还可以向A、B等前手追索,这属于票据权利的延伸。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分为两类,且行使顺序固定,不可颠倒: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定义:持票人直接要求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

特点:

直接性:无需通过其他程序,持票人可直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优先性: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被拒绝后才能行使追索权。

示例: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后直接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需无条件支付票款。若乙银行拒绝,甲公司方可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定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有法定事由(如承兑人破产)时,持票人可向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特点:

连带性: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前手追索;

多次性:若某一前手清偿债务,该前手可继续向其前手再追索,直至出票人。

示例:

若上述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可向出票人乙公司、背书人丙公司(假设汇票经丙转让)追索100万元及利息。丙公司支付后,可继续向乙公司追偿。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并非自然产生,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1.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直接从出票人处获得票据。例如:B公司接受A公司签发的汇票作为货款。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合法取得票据。例如:C公司不知情地从盗窃者手中购买汇票,且支付合理对价,仍可享有票据权利。

2.继受取得

背书转让:通过合法背书获得票据权利。例如: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非交易方式:通过继承、赠与、税收等无偿方式取得,但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例如:D通过继承获得汇票,若前手权利有瑕疵(如票据被伪造),D的权利也受限制。

禁止情形:

恶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票据是偷来的仍接受,或未核对票据关键信息(如金额涂改)而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若票据丢失、被盗或毁损,持票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利:

挂失止付(临时措施):

适用票据:已明确付款人的支票、已承兑的汇票等。

操作:向付款人提交书面挂失,暂停支付12天,期间需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法律程序):

流程:法院公告60日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若无申报,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持票人可凭判决书要求付款。

普通诉讼(直接索赔):

适用场景:已知票据下落(如被他人非法占有),可直接起诉要求返还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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