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考点:追索权特点都有哪些?
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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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承兑人破产)时,向票据的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要求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通俗来说,它像一张“接力还款协议”:当直接付款人“掉链子”时,持票人可要求所有经手过票据的人“接力”付钱,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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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如承兑人破产)时,向票据的前手(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要求偿还票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通俗来说,它像一张“接力还款协议”:当直接付款人“掉链子”时,持票人可要求所有经手过票据的人“接力”付钱,确保交易安全。
核心特点
兜底保障:弥补付款请求权的不足,确保票据持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连带责任:持票人可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向任意前手追索。
时效严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
追索权的触发场景与分类
1、期前追索权:票据到期前的“预警机制”
触发条件:
承兑人或付款人明确拒绝承兑(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
付款人破产、死亡、逃匿或丧失偿债能力。
案例:某企业持有2025年6月1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但承兑银行在4月1日因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持票人无需等到6月,可立即向出票人或前手背书人追索票款。
2、期后追索权:到期日后的“最后防线”
触发条件: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明确拒绝付款。
案例: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100万元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但因乙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甲公司可向乙公司、背书人丙公司追索本金+利息。
3、再追索权:追索链条的“无限接力”
定义:被追索人(如背书人)代偿后,可继续向其前手追索。
案例:
背书人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可向乙公司追偿;若乙公司无力支付,丙公司还可向出票人丁公司追索。
行使追索权的关键步骤与要求
1、必须取得“拒付证据”
合法证明:
银行出具的拒付证明或电子票据系统生成的拒付记录;
付款人破产的法院裁定书、死亡证明等。
反例:某企业因未取得书面拒付证明,法院驳回其追索请求。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操作
首次追索权: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例如2025年3月1日被拒付,需在9月1日前追索);
再追索权:自代偿之日起3个月(例如丙公司2025年6月1日付款,需在9月1日前追索前手)。
3、可追索的金额范围
包括:
票面金额(如100万元);
利息(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5万元);
追索费用(如公证费0.2万元)。
合计:持票人最终可获105.2万元。
追索权的对象与连带责任
1、追索对象:所有“经手票据”的债务人
出票人(开票方)、背书人(中间流转方)、承兑人(承诺付款方)、保证人(担保方)。
选择权:持票人可任选其中一人、多人或全体追索。
2、连带责任:前手必须“接力”付款
案例:一张汇票的流转路径为“A公司→B公司→C公司”。若C公司被拒付,可直接要求A或B付款,或同时起诉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