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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范围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聘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聘用企业破产;
2、聘用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3、聘用企业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
6、注册监理工程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销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请注销注册的流程
1、申请人进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通过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身份加密锁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原聘用企业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北京市建委注册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准予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收回、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补办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将和今年的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起发下来。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可以申请注销。
事项名称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52号)。
1.注册费:50元/人次;
2.印章费:0 元/枚。
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2.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
3.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4.本人执业印章;
5.办理条件情形之一的证明
业务表格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
020-86373218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020-83754273
常见问题解答
一.审批结果除了系统申报锁中查看,还有什么途径查询?
答:可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批结果中查询”。
二.网上资料填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以公司的名义提交书面退回网上资料的申请再传真到020-83754622。
三.办理注销手续后,还可申请重新注册吗?
答: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变更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
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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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范围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聘用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聘用企业破产;
2、聘用企业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3、聘用企业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
6、注册监理工程师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注销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请注销注册的流程
1、申请人进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通过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身份加密锁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原聘用企业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北京市建委注册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对所有申请注销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准予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收回、核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补办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将和今年的初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一起发下来。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可以申请注销。
事项名称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52号)。
1.注册费:50元/人次;
2.印章费:0 元/枚。
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2.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
3.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4.本人执业印章;
5.办理条件情形之一的证明
业务表格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
020-86373218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020-83754273
常见问题解答
一.审批结果除了系统申报锁中查看,还有什么途径查询?
答:可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批结果中查询”。
二.网上资料填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以公司的名义提交书面退回网上资料的申请再传真到020-83754622。
三.办理注销手续后,还可申请重新注册吗?
答: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变更注册。
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册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
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