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证券法的规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的行为有哪些?
2020-02-19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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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证券法的规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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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誉 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价 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我国证券法上规则 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价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买卖 的咨询、筹划 、财务参谋 、法律参谋 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价 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则 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则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价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需 经国务院证券监视 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价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方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视 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则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参谋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需 具有 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许 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历 。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规范 和管理方法 ,由国务院证券监视 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买卖 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则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国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商定 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许 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达 媒介或许 过关其他方式提供、传达 虚伪 或许 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制止 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搜集 和剖析 较通常 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位置 ,假如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制止 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位置 ,必定 形成 证券市场的不公正 ,损害 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毁坏 证券市场的正常次序 。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则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形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投资人或许 客户的投资参谋 。为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为投资人或许 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可以 客观、公正老实 和勤勉尽责,证券法规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这一规则 主要是思索 假如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代理别人 直接从事证券投资,将影响其向客户提供剖析 报告和操作建议的客观、公正性。为避免 此种状况 的发生,法律制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商定 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许 分担证券投资损失;虽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员没有直接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但是他与委托人事前 商定 ,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证券投资,他们共同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许 共同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由于证券投资直接关系到证券投资咨询专业人员的个人利益,这将影响到他为投资人和客户提供剖析 报告和操作建议的客观、公正性,因而 ,法律制止 此种行为。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款规则 也是思索 咨询专业人员在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后,其个人利益与被服务对象的利益发生直接关系,将会影响咨询专业人员为投资人和客户提供剖析 、预测和建议的客观和公正性,因而 法律制止 此种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制止 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