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2019年10月20日护士李静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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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2014年10月20日护士李静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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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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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汤民一初字第205号

  被告 程连印,男。

  被告 宋海燕,女。

  原告 赵文杰,男。

  被告 程连印、被告 宋海燕诉原告 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 程连印、被告 宋海燕到庭参与 诉讼,原告 赵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 理由拒不到庭参与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程连印、被告 宋海燕诉称,被告 程连印是汤阴县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门市部的登记业主,被告 宋海燕是该门市的实践 运营 者。由于被告 运营 的皇上皇家宴门市是运营 了十几年的老门市,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 宋海燕在独自 实践 运营 后,对外业务上还习气 运用 皇上皇家宴的称号 。2019年以来,原告 购置 被告 的干菜、调料等货物,共欠被告 货款28315元。经被告 催要,原告 均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货款。为此起诉,恳求 :一、原告 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款合计 28315元;二、由原告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 赵文杰未辩论 。

  经审理查明:被告 程连印是汤阴县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门市部的个体业主。2019年元月份左右,被告 程连印将该门市交给被告 宋海燕实践 运营 。2019年2月份至5月份,被告 宋海燕运营 的该门市与原告 赵文杰实践 运营 的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发生买卖业务关系,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购置 被告 宋海燕的干菜、调料等货物下欠被告 宋海燕货款合计 28316元未给付。对被告 宋海燕提供的加盖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发票专用章的欠条及收货清单合计 58张(其中下欠14500元欠条一份、3月31日金额82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1日金额40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2日金额320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3日金额371元、150元收货清单各一份,4月4日金额383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5日金额352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6日金额466.50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7日金额826元收货清单一份,4月8日金额256元、40元欠条各一份,4月10日金额237元欠条一份,4月12日金额112元、501元欠条各一份,4月13日金额629元欠条一份,4月14日金额655元欠条一份,4月15日金额208元欠条一份,4月16日金额230元欠条一份,4月17日金额73元欠条一份,4月18日金额307元欠条一份,4月19日金额688元欠条一份,4月20日金额373.50元欠条一份,4月21日金额150元欠条一份,4月22日金额150元、1222元欠条各一份,4月23日金额57元欠条一份,4月24日金额71元欠条一份,4月25日金额381元欠条一份,4月26日金额713元欠条一份,4月27日金额145元欠条一份,4月28日金额135元、468元欠条各一份,4月29日金额265元欠条一份,4月30日金额213元、50元、30元欠条各一份,5月1日金额85元欠条一份,5月2日金额191元欠条一份,5月3日金额285元欠条一份,5月4日金额228元欠条一份,5月5日金额90元欠条一份,5月6日金额135元欠条一份,5月7日金额30元欠条一份,5月8日金额410元欠条一份,5月9日金额85元、70元欠条各一份,5月12日金额62元、20元欠条各一份,5月13日金额83元欠条一份,5月14日金额135元、5元欠条各一份,5月15日金额183.5元欠条一份,5月16日金额106元欠条一份,5月17日金额45元欠条一份,5月18日金额50元欠条一份,5月20日金额4.5元欠条一份,5月23日金额163元欠条一份),可以证明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运营 进程 中下欠被告 宋海燕货款28316元未给付的现实 ,本院予以采用 。

  另查明,2019年2月15日原告 赵文杰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向汤阴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进行了征税 人注册登记,其征税 人辨认 号码为410523197308090058(与原告 赵文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后2019年9月21日办理了征税 人注销登记。被告 宋海燕提供的加盖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发票专用章的欠条及收货清单上,所加盖印章中的税务登记号码与上述赵文杰的征税 人辨认 号码一致。庭审中,二被告 一致认可,原告 赵文杰实践 运营 的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所欠的上述货款应给付被告 宋海燕。

  上述现实 ,有被告 提供的收货清单、欠条,汤阴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税务登记信息查询表、注销登记查询表及二被告 的陈说 证明 ,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现实 的依据 。

  本院以为 :被告 宋海燕实践 运营 的汤阴县人民路皇上皇家宴成品门市部与原告 赵文杰实践 运营 的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之间因买卖干菜、调料等货物发生 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据 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务登记号码及原告 赵文杰的征税 注册登记信息,可以证明原告 赵文杰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运营 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故其自己 应对汤阴县城关星阁路老根山庄运营 进程 中发生 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物价款。原告 赵文杰未给付终了 被告 货物价款余额的行为,已违背 了其应实行 的合同义务,对此原告 赵文杰应承担继续实行 的违约责任。因而 ,本院对二被告 门槛 原告 赵文杰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款下欠余额的诉讼恳求 予以支持;对原告 赵文杰应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款的余额,依据 二被告 提供的收货清单及欠条,应为28316元,但因被告 恳求 数额仅为28315元,本院视为被告 宋海燕已奖励 其权益 ,故原告 赵文杰应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款的余额为28315元。原告 赵文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 理由拒不到庭参与 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 ,判决如下:

  限原告 赵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 宋海燕货款余额合计 人民币28315元。

  假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实行 给付金钱义务,该当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 ,加倍支付迟延实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 赵文杰担负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志中

  人民陪审员吕 雷

  人民陪审员梁会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单丽娟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汤民一初字第17号

  被告 靳思佳,男。

  法定代理人靳功强,男,系原告 靳思佳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程连印,男。

  委托代理人江斌,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职业 者。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担任 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靳思佳诉原告 程连印、中国太平洋财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进程 中,被告 靳思佳请求 对其伤情进行伤残水平 等鉴定,经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后,本案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 靳思佳及其法定代理人靳功强、委托代理人张珂、原告 程连印委托代理人江斌、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光磊到庭参与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 靳思佳诉称,2019年10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 程连印驾驶豫ECH888号越野汽车沿汤阴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东大酒店门前向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告 靳思佳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形成 车辆损坏,被告 靳思佳及摩托车乘坐人李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虽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 程连印与被告 靳思佳应负事故同等差错 责任,但我方以为 原告 程连印在事故中差错 较大,应负事故主要差错 责任,鉴于原告 程连印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其个人一切 ,在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维护被告 靳思佳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门槛 其医疗费56849.50元、后续医治 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养分 费2000元、误工费15750元、护理费13600元、残疾赔偿金44796元、残疾用具 费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及反省 费2090元、雅马哈两轮摩托车10000元、评价 费600元,以上合计 157975.50元,由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局部 由该保险公司和原告 程连印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 程连印辩称,我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 及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 程连印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其个人一切 ,在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故被告 门槛 赔偿的合理数额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综合另一伤者李静的赔偿数额先予赔偿,超出局部 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 程连印已先予给付被告 靳思佳赔偿款5000元,恳求 保险公司赔偿后予以返还。

  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 无异议,但我公司以为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 程连印与被告 靳思佳应负事故同等差错 责任不当,原告 程连印在事故中的差错 水平 较低,应负事故次要差错 责任。恳求 法庭核实原告 程连印所驾驶肇事车辆在我公司的投保状况 后,综合本次交通事故形成 另一受伤人员李静的合理赔偿数额判决我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局部 由我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 相关法律规则 和保险条例,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日14时30分许,原告 程连印驾

  驶豫ECH888号越野汽车沿汤阴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东大酒店门前向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被告 靳思佳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形成 车辆损坏,被告 靳思佳及摩托车乘坐人李静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作出汤公交认字(2019)第348号路途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原告 程连印在有制止 掉头或许 制止 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转弯掉头,应负事故同等差错 责任;原告 靳思佳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及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 交通平安 法施行 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则 在慢车道疾速 行驶,应负事故同等差错 责任。原告 程连印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其个人一切 ,在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 保险(保险单号为:AZHZZBBCTP13E0163IIU)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单号为:AZHZZBBZH913E008744Z),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 程连印先予支付被告 靳思佳赔偿款5000元。庭审中被告 靳思佳与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均对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被告 靳思佳以为 原告 程连印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忽然 向左转弯时未留意 避让其疾速 过关的摩托车,应负事故主要差错 责任。而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则以为 被告 靳思佳事发时属于未成年人,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关于 发生交通事故差错 较大,应负事故主要差错 责任。而原告 程连印在事故中的差错 仅是违章调头,应负事故次要差错 责任。对此,单方 均未有证据提供。

  另查明,被告 靳思佳受伤后即被送至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 38日,支付住院医疗费54384.40元、门诊医疗费1034.60元,计款55419元;出院后在汤阴县人民医院反省 、医治 支付医疗费635.50元,另院外购置 药物支付795元,以上合计 医疗费56849.50元(提供住院结算单据、门诊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病历、每日用药清单、院外购药二联单据)。经诊断被告 靳思佳伤情系:1、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并右下肢皮肤裂伤;2、右肺挫伤并撕裂伤空泛 构成 ,右侧胸腔积液;3、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左侧额部皮下血肿。诉讼中,被告 靳思佳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等请求 ,经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19年3月10日出具安威校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为 被告 靳思佳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构成交通事故10级伤残,同时出具安威校司鉴所(2019)临评字第59号评价 意见书,以为 被告 靳思佳因交通事故致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等,经住院行“右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人工合成骨植骨术”等医治 后,现遗留右下肢疼痛,右髋关节活动受限。待骨折愈合后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所需费用约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同时以为 被告 靳思佳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住院期间所需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2个月所需护理人数为1人。被告 靳思佳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反省 费140元(提供有票据)。据此,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其医疗费56849.50元、后续医治 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每日30元,计算38日)、养分 费2000元(每日20元,计算100日)、交通费1000元、鉴定及反省 费2290元;庭审中,被告 靳思佳主张,其户籍虽登记为乡村 居民,但事发前临时 在汤阴县城关乐天时髦 宾馆职业 ,月工资2500元,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门槛 依照 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规范 赔偿其残疾赔偿金447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门槛 依照 其收入规范 赔偿其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合计 159日的误工费15750元;被告 靳思佳还主张,根据 鉴定部门意见其住院期间的38日有2人护理,出院后60日有1人护理,护理人员为其母亲余春兰及其兄靳思凡,两人均系鹤壁市山城区双扶塑料制品厂职工,月工资均为3000元,门槛 依照 护理人员收入规范 赔偿其护理费13600元。为证明其主张,被告 靳思佳提供了汤阴县城关乐天时髦 宾馆与其签署 的劳动合同及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并提供了其护理人员余春兰、靳思凡供职单位鹤壁市山城区双扶塑料制品厂出具的证明。另被告 靳思佳主张其驾驶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损毁,经其自行委托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评价 ,该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出具安鑫鉴字(2019)第110号路途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以为 该摩托车车体损坏变形,变速箱、前轮等损坏,依据 初步勘验预算 ,其实践 修缮 费用已超出其事故发生前实践 价值的70%,依据 《河南省路途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操作标准 》的有关规则 ,车辆的损失价值为该车发惹事 故前实践 价值扣减残值后的价值,经调查旧摩托车市场行情,同类车型、年份 相近的摩托车市场价钱 为9000元-13000元,随车况有异而变化 ,因该摩托车保养良好,据此确定该车碰撞前的实践 价值扣减残值后的损失价值为10000元。为此,被告 靳思佳支付评价 费600元(提供有票据)。

  关于 被告 靳思佳在汤阴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55419元,两原告 均无异议,对被告 靳思佳出院后在汤阴县人民医院支出的反省 、医治 费635.50元、外购药物支出的795元、购置 残疾用具 拐杖费用150元,两原告 均不予认可,以为 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后续医治 费5000元,两原告 均以为 应待实践 发生 后另行主张;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原告 以为 应按每日20元计算;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养分 费,两原告 以为 应按其实践 住院时间38日,每日10元的规范 予以计算;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交通费1000元,两原告 以为 数额过高,门槛 依照 50元予以认定;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参照鉴定部门意见赔偿的护理费,两原告 亦提出异议,以为 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没有鉴定护理依赖水平 的资质,被告 靳思佳所提供的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不真实,其护理费应依照 实践 住院时间38日,每日60元的规范 予以计算1人的护理费;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原告 门槛 酌情予以认定;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鉴定及反省 费2090元的真实性,两原告 均无异议,但均以为 应有对方赔偿;关于 被告 靳思佳主张其事发前在汤阴县城关乐天宾馆职业 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两原告 异议较大,以为 被告 靳思佳事发时属于未成年人,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 以证明其事发前的固定收入状况 ,故对其误工费不予认可,对其残疾赔偿金以为 应依照 乡村 居民规范 予以赔偿。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摩托车损失,两原告 亦提出异议,以为 被告 靳思佳自行委托评价 部门作出的评价 报告是在假定鉴定标的物正常运用 的状况 所作出的理论计算结果,且评价 价钱 过高,门槛 被告 靳思佳提供维修发票予以证明 车辆的真实损失费用。

  上为本案现实 ,有当事人陈说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汤公交认字(2019)第34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价 有限责任公司评价 报告,以及被告 靳思佳提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证据,一切 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现实 的依据 。

  本院以为 ,依据 相关法律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 人身伤亡、财富 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迫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 局部 依照 各自差错 水平 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已作出责任划分,即原告 程连印与被告 靳思佳应负事故同等差错 责任,被告 靳思佳和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故本次事故的责任仍应依照 公安交警部门所作出的划分予以认定。即关于 被告 靳思佳的各项合理赔偿恳求 ,应由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综合本次交通事故形成 另一伤者李静的赔偿数额均予衡赔偿,超出局部 由原告 程连印承担同等差错 赔偿责任,赔偿比例结合其单方 在事故中的差错 水平 确定为50%。鉴于原告 程连印为其肇事车辆在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故由原告 程连印承担的赔偿责数额应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缺乏 局部 再由原告 程连印予以赔偿。

  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各项数额中两原告 均无异议的医疗费55419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 被告 靳思佳出院后在汤阴县人民医院所支出的反省 、医治 费635.50元,提供有医院正规医疗费票据,结合其伤情,可以证明 该费用发生 的必要性和真实性以及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虽以为 此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故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 被告 靳思佳主张的外购药物支出的795元,未能提供医嘱和正规票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 靳思佳医疗费用即为56054.50元。据此,结合本地域 人均生死水 平,被告 靳思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140元(每日30元,计算38日),养分 费本院依据 其伤情酌情认定为1000元,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为50元。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后续医治 费5000元,依据 鉴定部门意见,其确需在骨折愈合后行内固定物去除手术,故对此本院一并予以认定。因被告 靳思佳事发时髦 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其虽主张在汤阴县城关乐天宾馆职业 ,但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故对其门槛 赔偿误工费的诉讼恳求 ,本院不予支持。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参照鉴定部门意见确定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不违背 法律规则 ,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仅提供了护理人员职业 单位出具的证明,未能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辅证,故对此本院不予认定,其护理费应依照 河南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每日79.56元的规范 予以计算,即其住院期间的38日需2人护理,护理费即为6046.56元;出院后60日需1人护理,护理费即为4773.60元;护理费合计 为10820.16元。因本案交通事故形成 的另一受伤人员李静在另案中亦主张依照 城镇居民规范 计算残疾赔偿金,且在另案中本院已依据 被告 李静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状况 确定李静的残疾赔偿金依照 城镇居民规范 予以计算,依据 相关法律规则 ,因同一侵权行为形成 多人伤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规范 ,故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依照 城镇居民规范 赔偿的残疾赔偿金44796元,本院一并予以认定。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据 其伤残水平 ,结合本地域 人均生死水 平及其在事故中的差错 水平 ,酌情认定为2500元。关于 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残疾用具 费即购置 拐杖的费用150元,提供有正规票据,且与其伤情相关,本院予以认定。关于 被告 靳思佳主张的两轮摩托车损失10000元,两原告 对被告 靳思佳自行委托评价 机构作出的评价 报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也未请求 重新予以评价 。鉴于该摩托车已无修复价值这一客观现实 ,综合评价 部门根据 市场调查所确认的损失数额,本院对此损失酌情认定为8000元。综上,被告 靳思佳门槛 赔偿的各项数额本院确定为:1、医疗费56054.50元;2、后续医疗费5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4、养分 费1000元;5、护理费10820.16元;6、残疾赔偿金4479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8、残疾用具 费150元;9、交通费50元;10、鉴定及反省 费2090元;11、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损失8000元;12、评价 费600元;合计 为132200.66元。其中被告 靳思佳为伤残鉴定所支付的鉴定反省 费2090元及为摩托车评价 支付的评价 费600元,均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水平 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据 保险法的相关规则 ,应由保险人即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予以赔偿。由于本次事故还形成 原告 靳思佳所驾驶摩托车乘坐人李静受伤致残,且李静已另案起诉了本案原告 程连印及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故关于 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的赔偿数额应综合靳思佳的赔偿数额按比例予以分配(详细 赔偿数额详见判决书分配清单)。原告 程连印先予支付被告 靳思佳的赔偿款5000元,在实行 时予以折抵返还。综上,原告 太平洋财险郑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 靳思佳各项费用60856.8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告 靳思佳超出交强险局部 各项损失的50%即款35671.93元,计款96528.73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 平安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 ,判决如下:

  一、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 靳思佳各项损失人民币96528.73元。

  二、采纳 被告 靳思佳的其他诉讼恳求 。

  上述第一项限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富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实行 终了 。原告 程连印先予支付被告 靳思佳的赔偿款5000元,待保险公司赔偿款到帐后予以折抵返还。

  假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实行 给付金钱义务,该当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 ,加倍支付迟延实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7元,由被告 靳思佳担负 694元,原告 程连印担负 2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师保国

  人民陪审员王伟镔

  人民陪审员原志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江建新

这是关于 仁寿县2019年10月20日护士李静出交通事故的解答。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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