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原单位指导 歹意 不赞同 怎么办
2019-12-24 13:37
2026浏览
7回答
前在原单位职业 一年半没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没有社保,换医院后签署劳动合同首先要变更资格证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最新文章|
最新问题|
最新经验
参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该当 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该当 过关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方便 。
扩展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该当 办理变更注册。
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许 同意 的职责 以及实行 医疗卫活力 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活力 构同意 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参考材料 :
142你好,考试界为你解答: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该当 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该当 过关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方便 。
希望帮到你!63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该当 办理变更注册。
不知您注册有效期能否 到期,假如 到期的话,直接在职业 执业地点重新注册即可。假如 没有到期,从之前的注册地点变更到职业 执业地点,然后到期之后延续注册即可。
为了保险起见,建议您问问如今 职业 执业的地点和之前注册地点当地的相关部门。95
变更注册请求
1、提交资料
(1)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原件);
(2)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资料 (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答应 证》副本(复印件);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职业 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2、办理顺序
(1)请求 人直接到拟执业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注册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还该当 向请求 人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38
到在现单位或卫生局请求 变更执业地点。
表格需要有原单位意见和公章、现单位意见和公章。
护士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2、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3、执业机构聘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来审核);
4、聘用医疗机构答应 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5、《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二份;
6、1寸彩色相片2张。
注:
1、凭执业机构聘书到人事科领取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
2、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到地方职业 ,还需要提交个人护士注册信息;
3、一切 复印资料 均用A4纸复印。
扩展材料 :
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答应 事项的决议 》(国发〔2019〕6号),结合本市实践 状况 ,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本方法 所称护士执业注册是指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资格证书》并契合 执业注册规则 要求 的护士,请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注册或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依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职业 。
未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护理活动。
第四条 市、区两级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依照 “谁审批、谁注册”的准绳 担任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职业 。
第五条 本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护士执业地点为北京市。本市施行 护士区域注册前已执业注册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
第六条 在本市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的护士,该当 确定一个医疗卫活力 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只要 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七条 本市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护士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身份认证后方可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相关事项。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由系统依据 护士提交的请求 类别自动生成。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八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教育和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规则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过关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契合 下列安康 规范 :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实行 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许 功用 障碍。
护士安康 情况 由拟执业医疗卫活力 构确认。
第十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应向拟执业医疗卫活力 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第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该当 自过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请求 的,除本方法 第十条规则 的资料 外,还该当 在本市规则 的教学、综合医院承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获得 北京护理职业 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该当 自受理请求 之日起12个职业 日内,对请求 人提交的资料 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契合 规则 要求 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 理由。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变更、注销等注册事项
第十四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该当 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请求 之日起12个职业 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契合 本方法 第九条规则 的安康 规范 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分 期限未满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前,该当 请求 重新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自撤消 之日起满2年的。
第十八条 请求 重新注册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活力 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间断 护理执业活动超越 3年拟重新请求 注册的,还该当 在本市规则 的教学、综合医院承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获得 北京护理职业 者协会出具的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考核合格证明。
受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拟重新注册的,应自撤消 之日起满2年后提出。
第十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由外省、军队或武警变更到北京市执业的,应向拟执业医疗卫活力 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注册部门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拟在本市范围内改换 主要执业机构、添加 或取消其他执业机构的,应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备案。
护士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同意 的卫生援助 、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职责 和参与 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同意 的义诊,以及在签署 帮扶或许 托管协议机构内执业的,不需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
(三)护士死亡或许 丧失民事行为才能 。
第二十二条 护士个人请求 办理注销的,在线提交注销请求 ,并上传身份证明。
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或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的,作出处分 决议 的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应在5个职业 日内将处分 结果录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原注册部门办理暂停执业或注销。
护士死亡或许 丧失民事行为才能 的,由医疗卫活力 构在线提交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丧失民事行为才能 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的护士丧失 《护士执业证书》需补办的,应向主要执业机构的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半身照。
补发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员 ,经所在教学医院赞同 ,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运用 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战士 证、警官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卫活力 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其在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中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四章 医疗卫活力 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主要执业机构担任 确认护士安康 情况 ,担任 对护士提交的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等请求 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资料 由主要执业机构打印并在需签字、盖章奖励 别签字、加盖公章。
护士在收到制证完成通知后,携身份证明和请求 资料 纸质版到主要执业机构登记部门领取或打印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活力 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证书领取或打印的,该当 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活力 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按照 规则 办理执业地点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该当 在护士指点 下开展有关职业 。
第五章 监视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接纳 请求 人提交的请求 资料 ,应依照 国家行政答应 档案管理有关规则 ,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施行 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或许 监察机关责令改进 ,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或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一)对不契合 护士执业注册要求 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契合 护士执业注册要求 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人隐瞒有关状况 或许 提供虚伪 资料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许 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曾经 注册的,该当 撤销注册。
第三十二条 市、区卫生安康 行政部门树立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载 和不良记载 ,并记入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载 包括护士受到的惩处 、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职责 的状况 等外 容。护士执业不良记载 包括护士因违背 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许 诊疗技术标准 的规则 受到行政处分 、奖励 的状况 等外 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域 人员适用本方法 。
第三十四条 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适用本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前规则 与本方法 不一致的,按本方法 执行。2019年7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通知》(京卫医字〔2019〕140号)
《关于护士执业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19〕141号)同时废止。
参考材料 来源:
办理顺序 变更注册与注销注册(一)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该当 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请求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1、省内变更。(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称号 即可。(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不属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应先到原注册部门请求 变更,提交以下资料 的原件《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附件5)、《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执业机构职业 阅历 证明、身份证明审核。持原注册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再到拟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注册机关”一栏注明新的执业机构称号 即可。原注册机关和拟注册机关辨别 在注册软件上注明请求 人变更信息。2、跨省变更(1)出省变更①请求 变更。请求 人先到原注册机关请求 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提交《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一式两份,由原注册机关及原发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存档1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②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资料 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发证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身份证明当前 收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请求 人持《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取得 新《护士执业证书》。(2)入省变更(1)注销注册。请求 人在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的注销。后凭《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到拟执业地发证机关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并坚持 执业年份 的连续性。(2)请求 变更。请求 人凭《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向拟执业地护士注册机关提出入省变更注册请求 。填写《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表》(见附件5),提交首次注册规则 的第3、4、5、7、8项资料 审核。(3)发证并注册。请求 人持有的上述资料 经审核合格依照 注册有关要求 和顺序 办理注册。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请求 补办的顺序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宣布 的报刊上予以公告。提交登载 的报刊、单位引见 信、身份证明照片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请求 补证手续。补办证书的准绳 是补办遗失的相应证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照实 填写补证时间;如补正本,则在发证日期后标明“原证遗失、补发新证”字;如补副本,则在注册栏的备注项填写“原证遗失、补发新证”,以示与原证的区别。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依据 《护士条例》,制定本方法 。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依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职业 。
未经执业注册获得 《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标准 规则 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担任 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视 管理职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担任 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职业 。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践 状况 ,制定护士执业注册职业 的详细 方法 ,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具有 下列要求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则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得 相应学历证书;
(三)过关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契合 本方法 第六条规则 的安康 规范 。
第六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契合 下列安康 规范 :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实行 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许 功用 障碍。
第七条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该当 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身份证明;
(三)请求 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分数 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请求 人6个月内安康 身体检查 证明;
(六)医疗卫活力 构拟聘用的相关资料 。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该当 自受理请求 之日起20个职业 日内,对请求 人提交的资料 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契合 规则 要求 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 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该当 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该当 自过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请求 的,除本方法 第七条规则 的资料 外,还该当 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则 的教学、综合医院承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该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请求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请求 延续注册,该当 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延续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请求 人6个月内安康 身体检查 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请求 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契合 本方法 第六条规则 的安康 规范 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分 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活力 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请求 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活力 构执业时,该当 重新请求 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自撤消 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请求 注册的,依照 本方法 第七条的规则 提交资料 ;间断 护理执业活动超越 3年的,还该当 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则 的教学、综合医院承受 3个月临床护理培养训练 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该当 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许 同意 的职责 以及实行 医疗卫活力 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活力 构同意 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该当 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该当 过关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方便 。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撤消 《护士执业证书》处分 ;
(三)护士死亡或许 丧失民事行为才能 。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施行 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许 监察机关责令改进 ,对直接担任 的主管人员或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一)对不契合 护士执业注册要求 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契合 护士执业注册要求 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请求 人隐瞒有关状况 或许 提供虚伪 资料 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许 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曾经 注册的,该当 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域 人员,契合 本方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 的,可以请求 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方法 的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 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职责 的合同关系,并可以 依照 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职责 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规范 》的规则 ,契合 综合医院基本规范 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 自2019年5月12日起实施 。这是关于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原单位指导 歹意 不赞同 怎么办的解答。27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该当 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护士变更注册请求 审核表;
(二)请求 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该当 自受理之日起7个职业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该当 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该当 过关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方便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增强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业 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施行 的。卫生部担任 组织施行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请求 护士执业资格者能否 具有 执业所必需 的护理专业知识与职业 才能 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规范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根据 。考试界当时 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