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办理流程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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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办理城乡低保,就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满足条件后提交规定的材料,提出申办申请,然后按照一定的申办流程进行,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就是城乡低保办理流程及条件,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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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城市低保者必须是持有本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申请农村低保者必须持有本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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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标准申请文本《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 行调查核实。
(4)审核,乡镇(办)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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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村(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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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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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的核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低保金的计算公式为:月低保金=月保障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家庭月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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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重大疾病证明及高额医疗费用收据
(5)就业状况证明
(6)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由人事部门出具)
(7)失业保障金领取情况证明(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8)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9)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10)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1)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2)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农村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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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持我省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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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3)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市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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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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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2)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民政局;
(5)(区)县民政局复查后,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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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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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本人或近亲属持家庭户口向村(牧)民委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初审,经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现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农牧区五保供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