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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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专业作用,加强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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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专业作用,加强本市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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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工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市社工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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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四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本市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实行缺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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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达到规定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社会工作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从业经历条件
申报人员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服务案例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第八条 业绩和贡献条件
申报人员近5年来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省部级及以上或2项地市级社会工作研究课题;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1个省部级及以上或2个地市级社会工作政策、标准、工作方案草案的制定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主管部门采纳;
(四)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获得同行广泛认可,具有重要推广使用价值,或在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文章,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职业能力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解决复杂疑难专业问题;
(二)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社会服务方案或项目,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三)能够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督导,帮助其解决专业难题,提高职业能力;
(四)能够开展社会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总结提炼社会工作实务经验,创新社会工作专业方法,针对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及有关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五)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
(六)能够参与公益和志愿服务项目,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等重大和突发事件,发挥专业引领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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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单位(或社会组织)审核推荐。单位(或社会组织)根据申报要求,对符合条件拟申报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将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或社会组织)为申报人员出具同意其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申报人员根据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社工高评委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单位推荐意见。市社工高评委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并向通过审核的人员反馈受理号。第十二条 面试答辩。市社工高评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进行考察。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市社工高评委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和表决。第十四条 公示和颁证。评审结果由市社工高评委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当年度评审未通过,次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次年申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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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市社工高评委应认真执行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对评审工作出现的违纪情况,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人员,有违反评价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31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的计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