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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13 14:57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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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税收既是民生问题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教育平等、就业公平、解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如何优化税种设置,保证税收作用最优,便成了税收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由来已久,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兼容使得第三产业重复征税问题无法避免,导致大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营改增的设计初衷便是为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最终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自2016年5月份起,全国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推行,营业税随即退出我国税制体系,改革后的增值税征税范围覆盖了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全部流转环节。营改增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适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确保改革后的纳税人税负实现“只减不增”。同时,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使服务业和制造业的联系更加紧密,业务往来更加顺畅,深度融合了服务业和制造业,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为经济稳定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有利的税制环境。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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