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资金集中管理财政部提出了哪些措施?
【导读】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一则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也是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该函共提出三项内容,分别是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交易的列报、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那么会计实务资金集中管理财政部提出了哪些措施?接下来就来进行一下解读吧。
1、现状
近几年以来,国内集团公司也在逐渐探索将内部资金集中管理的有效方式,比如利用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平台。通过集中结算平台,把集团大量及多渠道的资金整合到一起集中管理支配,使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率大大提升,为企业管理作出不小贡献。
2、问题
但在会计实务中却逐渐涌现出一些问题值得深思,比如对于成员单位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列示为“其他应收款”的同时对应集团母公司列示“其他应付款”并增加“银行存款”项目金额。如此以来,母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会高于其自有金额,加之报表披露不够详细,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比如这些年相继爆发的康得新事件、永煤事件。除此之外,有些企业对于集中管理的资金依然作为货币资金列示,所以还会导致会计信息不可比。
3、改进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此问题,财政部在发布的意见稿中主要强调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示,并为突出资金集中管理存款的特殊性,成员单位和集团母公司可以增设“资金集中存款”、“吸收资金集中存款”项目,在报表中单独列示等等。
4、反思
一系列的规定相较之前更加细化,这主要还是缘于资金集中管理的方法在国内尚处于探索状态,加之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出现的相关企业财务造假等丑闻。为及时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财政部结合企业实务并与国际准则趋同,健全政策并对企业行为予以矫正,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平稳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会计实务资金集中管理措施介绍,当然想要进一步实现规范,还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和支持了,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经济活动稳定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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