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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

发布时间:2021-03-03 13:26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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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指由两个或者以上的合伙人设立的,由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也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之一,是中级会计考试内容之一,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接下来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png

一、普通合伙人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二、有限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以上就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有关内容,不知道大家学会了没有,至于具体如何备考中级会计职称,大家可以咨询专业的或者已经考试成功人员,吸取他们的相关经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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