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导读】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指由两个或者以上的合伙人设立的,由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也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之一,是中级会计考试内容之一,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接下来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8、多选题训练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半数以上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20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AB
解析:(1)A项不属于,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才应当解散。
(2)B项不属于,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的,应当解散;(3)C、D项,均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以上就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有关内容,不知道大家学会了没有,至于具体如何备考中级会计职称,大家可以咨询专业的考试或者已经考试成功人员,吸取他们的相关经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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