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导读】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指由两个或者以上的合伙人设立的,由于合伙企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也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之一,是中级会计考试内容之一,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接下来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4、多选题训练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10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B.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C.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D.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答案】BD
解析:(1)A、C项: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B、D项: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以上就是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预习:合伙人的债务清偿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不知道自己怎样准备2021年考试,小编也会给大家整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复习建议,希望大家重点关注一下,祝大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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