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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增点:《经济法》第四章

发布时间:2020-09-22 16:32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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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财会方面的的考试,每年基本都会发生变化的,而这些变化的点往往就是出题人的出题点,有的是修改的内容,有的是增加的内容,当然删除的内容就不需要关注了,重点关注的就是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当然不同章节或多或少都会有变化,所以需要我们按章节进行分析了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增点:《经济法》第四章。

2020年中级<a style='color:#2f2f2f;cursor:pointer;' href='http://wenda.hqwx.com/article-32688.html'>会计职称</a>新增点:《经济法》第四章.png

1.证券法律制度部分几乎全新。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4.当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分摊制度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4)如何赔偿?

①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例如,约定先签单的先独自履行赔偿义务,依序类推,直到赔足被保险人的损失为止),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③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以上就是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新增点,是关于《经济法》第四章的相关内容,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怎么考,其实还是需要大家进行合理规划,才能保证一定的复习效果,所以我们需要抓紧一切能够利用的时间,认真进行复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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