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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担保

发布时间:2020-08-05 15:15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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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胜败乃兵家常事,想必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都是深有体会的,因为高级经济师难度比较大,二战考生还是比较多的,但是一份努力必然会获得相应的价值,所以我们一定不能放弃,坚持到底才有可能成功,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2020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担保,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2020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高频考点:合同担保.png

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高级经济师合同担保考点考察的内容不是很多,但是高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不止于此,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总结,不断进行高频考点学习,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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