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医护电子证照工作的有关通知
【导读】近期,国家卫健委发布发布了相关通知,是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目前又是推行的是“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所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势在必行。
1、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2、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3、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4、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证照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推进,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要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定期评估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需要技术支持的,请与全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技术部门联系解决。电话:010-62197928(工作日,9:00-12:00,13:00-17:30)
这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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