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全文2020公布,与草案相比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导读】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部法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月1日晚,新华社受权播发了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采纳“七编制结构”,共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重在保护私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编和各分编的编纂一直备受关注。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开始陆续提交审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重点审议,并于5月28日表决通过。据新华社报道,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共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与去年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相比,最终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突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界面新闻对此进行了梳理:
1、业主共同决定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草案(下称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民法典将该款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的内容。
2、对于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将该款改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该款增加了对违反消防行为的规定。
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民法典规范了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的方式,增加一款内容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4、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将该条改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增加了“赔礼道歉请求权”。
5、以文字方式实施性骚扰将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将该款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增加以文字形式进行性骚扰将担责的内容。
6、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将该条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该条中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7、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在该款后增加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将该条改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列入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中。
9、病历资料中删除了“医疗费用”一项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民法典将该款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病历资料中删除了“医疗费用”一项。
10、增加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担责的内容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将该条改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中增加了“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
11、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在该款中进一步明确了调查单位,将“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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