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 拟增防性骚扰等10大新规
【导读】2020全国两会适逢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背景下召开,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二度亮相,拟增防性骚扰等10大新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都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因此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5月22日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继2019 年12月23日首次亮相后,“完整版”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 条。拟增设“禁止性骚扰”、居住权制度、“自甘风险”规则、继承人宽恕制度等10大新规。
新规1:“禁止性骚扰”入法
“禁止性骚扰”入法系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时就写入了“禁止性骚扰”条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新规2:居住权制度拟为以房养老铺路
“居住权制度”系本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新设制度之一。物权编草案二审稿提出:居住权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享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审稿在上述条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明确提出,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新规3:明确宣示“禁止高利放贷”
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高利贷,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出现的问题,高利放贷问题在合同编草案编纂过程中引起关注。2018年12月的二审稿提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此,2018年12月二次审议过程中,陈军、吕薇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均建议,立法专门规范营利性民间借贷,规范借款利率上限。
新规4:损害生态环境拟惩罚性赔偿
2018年8月,首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其中的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侵权人对生态环境承担修复责任,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新规5:首次划出人体基因科研法律红线
深圳“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相关医学活动和科研活动备受社会关注。
新规6:AI换脸、变声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去年2月,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新规7:“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年来频发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本次人格权编编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回应了上述新问题,从一审到四审,“隐私”定义不断完善。
一审稿、二审稿规定: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则认为,对隐私的定义应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权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新规8: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参加马拉松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2018年12月审议的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新规9:确立“自助行为”免责制度
顾客吃霸王餐,店主在警察赶到前,能否采取措施限制顾客离开?坐车不买票,司机可否将其暂扣?对此,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曾一度引入“自助行为”免责制度,但最终删除了有关规定。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后,一些法学者一度认为,应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规定。
2018年12月二审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增设了 “自助行为”免责制度,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新规10:“遗弃过老人能否有继承权”有新说法
对比现行继承法,继承编草案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等新内容。
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宽恕制度规定,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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