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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延期申报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12 00:00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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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出现了纳税申报困境,针对此困境,国税局也发布了相关的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力求在进行疫情防控的同时,能够合理办理纳税申报事宜,那么税收延期申报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税收延期申报政策.png

1、办理材料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疫情防控时期建议采取“非接触式”的方式,优先选用网络渠道办理。通过各省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操作步骤如下(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为例):

(1)登录各省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在表格中填写“延期缴纳的税额”——“申请延期理由”——上传相关材料,并点击“校验”—“保存”—“提交”。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5)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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