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缴纳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
税收滞纳金是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缴纳税收滞纳金呢?
不用缴纳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不加情形: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情形,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滞纳金。
五、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六、缴纳或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不加情形: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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