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中秋又热议!关于“月饼税”你知道多少呢?
中秋佳节临近,不少公司都会把送月饼作为福利分发给员工,或者作为礼品送给客户,每当中秋临近之际,所谓的“月饼税”都会成为热议。其实我国的税种中,并没有“月饼税”,但这个“送月饼”却藏着一些税务风险,至于有哪些,我们仔细看看:
增值税
部分企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月饼馈赠客户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需要按照月饼公允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赠送月饼行为,送礼的对象仅限于特定范围,目的是为了与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另一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人消费,实际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以,将月饼赠送客户,实为交际应酬方式,属于个人消费范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正确做法应该是不抵扣该部分进项,同时无需申报销项。
将月饼用作员工福利发放增值税处理则较为简单,该行为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税务处理与个人消费相一致。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用于交际应酬,或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显然,企业将月饼用于交际应酬及员工福利,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栏目填报相应金额。视同销售成本比较简单,以月饼的购入价填列即可,但对于视同销售收入,究竟该如何确定呢?828号文同样给出了答案,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是,不管是用于交际应酬,还是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方面,都存在扣除限额。
如用于交际应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用于职工福利:根据其经费来源不同,具体扣除限额有所区别:如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则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属于工会经费支出,则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根据月饼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核算,分别归集到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限额扣除,避免不按规定进行列支所引致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近几年,中秋节一临近,“月饼税”常常引发热议,其实,我国现已开征的税种中,并没有“月饼税”这个税种,只是媒体对单位发放月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种调侃的说法。发放月饼究竟需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虽然个税存在福利费免税规定,但仅针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月饼不属于免税情形,属于实物形式所得,发放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购入价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向发放员工月饼的企业,切记不要忽略该部分实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通过上述分析,是否对月饼征税问题豁然开朗?没错,月饼的税务处理就是这么简单!
发月饼不缴税企业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原则,公民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其所在的单位代扣代缴,并不要求公民自行申报。也就是说,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代扣代缴的义务,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要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工资越高月饼税越高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即使因为一盒月饼越过了“个税档位”,并不会引起个税的大幅增加。
例如:
李女士9月份工资3500元,根据新个税法属于免征个税范畴,但是因为单位发放一盒月饼价值200元,她需要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3700-3500=2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元,李女士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00×3%-0=6(元)。
因为这盒月饼,李女士需要多缴纳6元钱的“月饼税”。不过,随着个人工资越高,月饼税也可能越高。
王先生9月份工资8000元,根据新个税法他当月需缴纳的个税如下:应纳税额为8000-3500=4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500×10%-105=345(元)。
如果王先生单位也发放了200元的月饼,则他的应纳税额为8000-3500+200=47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和555元,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额为4700×20%-555=385(元)。于是,王先生需要为这盒月饼多缴纳40元的个税。
如果月收入81000元,因为单位多发了一盒200元的月饼,会因此多缴纳90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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