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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增值税税率表、会计处理、发票抵扣一览

发布时间:2019-02-15 09:47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量: 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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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物资增值税表

项目

销售行为

征税

计税公式

纳税人

销售旧货-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4%)×4%&pide;2

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4%)×4%&pide;2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

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日后购进的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4%)×4%&pide;2

销售自产的货物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自己采掘或生产的砖、瓦、石灰;4、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水泥混凝土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售价&pide;(1+6%)×6%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售价&pide;(1+4%)×4%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3%)×2%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售价&pide;(1+3%)×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一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

注意:必须理解什么叫“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税率”、“征收”、“缴纳”、“减按2%征收率征收”

废旧物资销售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废旧物资销售涉及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下面主要以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及所得税调整进行说明。

1、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报废不能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或存货

按上述会计处理处理,会计处理与所得税一致,无纳税调整。

2、销售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废旧的报纸、杂志、纸板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上述会计处理,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冲减的“管理费用等”调整为“其他业务收入”。

3、销售企业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销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清理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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