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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2013年发生药品过期报损总金额15170.7元,并将相关的进项转出,请问是否还要报税局审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情形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规定处理即可,不需报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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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2013年发生药品过期报损总金额15170.7元,并将相关的进项转出,请问是否还要报税局审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情形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规定处理即可,不需报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