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9-10-13 12:37 1906浏览 1回答
零售企业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后发表回答
kyjjcre88
1楼 · 2019-10-13 12:45.采纳回答

问:食品零售企业在年末发生未销售的过期存货的损失,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因此,该食品零售企业发生的未销售的过期存货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应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环球网校快问 · 最新文章 · 最新问题
Copy 2018 https://wenda.hqwx.com/ All R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38139号-3 / Smrz 京ICP备16038139号-3/ 举报电话:400-678-3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