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标注“文章作者”。
问: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宼晶波
关注
环球网校
18:00-22:00 18:00-22:00 02月10日 18:00-22:00
开年钜惠,买赠加倍
公司活动
立即预约
16:00-22:00 16:00-22:00 02月20日 16:00-22:00
听我说,2025年这么学更高效!
安卓版
iPhone版
多个标签请以空格隔开!
问: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